朗读
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规范镇海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区科技局会同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对《镇海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区科技局
区经信局
区财政局
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镇海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提高企业产品的研究、设计和开发水平,推动我区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组建工程(技术)中心。组建中心旨在强化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中间环节,形成和逐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加速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基本技术支撑和优化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中心名称应规范使用,统一采用“依托企业简称+核心研究开发方向+工程(技术)中心”。
第四条 申请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主体必须是在镇海区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企业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我市重点培育的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四大新兴产业和四大传统优势产业的企业;或者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在全区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技术和竞争优势的企业。
(二)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其中,电子信息、生物医疗、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企业和农业企业不得低于100万元。
(三)企业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投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在3%以上,或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00万元。其中,电子信息、生物医疗、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企业和农业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在5%以上,或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
申报企业须按要求填报企业科技统计报表(B107-1表、B107-2表等),研发经费以科技年报数据或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为准,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应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执行。
(四)研究开发水平在全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近三年在其主要产品技术领域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4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产权应由申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原始申请并获得,不包括从其它单位(个人)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权利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应办理转让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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