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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企业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8-06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江北区企业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6日


宁波市江北区企业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防止和化解企业偿还银行借款资金周转困难发生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特设立江北区企业转贷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结合江北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贷资金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转贷资金仅限用于支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  成立转贷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提出和批准转贷资金方案,为转贷资金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转贷资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区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金融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区财政局、区经济与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法律援助中心、国土资源江北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北地方税务局、江北区国家税务局组成。


    第四条  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区金融办委托正德担保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制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联合企业引入社会资金。区金融办委托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德担保”)管理转贷资金。


    第五条  转贷资金出资及管理平台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转贷资金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六条  由江北区政府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专项转贷资金。专项资金通过正德担保投资到合伙企业。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共同参与转贷资金,社会资金按照专项资金额不低于九倍比例放大,投资到转贷合伙企业。


  第七条  转贷资金专项用于依法在江北区设立的工商企业的银行转贷需求。使用对象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江北区国税局、地税局登记和纳税的企业、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二)企业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标准。


    (三)对支持的企业不包括下列情况:有银行贷款逾期、有银行欠息未还,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和涉及借贷诉讼案件的。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具备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经合作银行同意后,可申请转贷应急资金。


    第八条   转贷资金有偿使用,资金使用时间在两天(含)之内的,资金使用费按转贷资金额的0.2%按次收取;资金使用时间超出两天的,资金日使用费按转贷资金额0.1%收取。除上述使用费用外,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第九条   转贷资金只与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开展转贷业务。各商业银行承认本办法,在江北区设有分支机构并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在与转贷合伙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作为使用转贷资金的合作银行,在合作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转贷业务。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    转贷资金按照“服务企业、微利经营、规范运作、严控风险”原则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转贷资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转贷资金管理人为正德担保。


    第十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转贷资金投资和退出投资决策等事项的审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正德担保召集,审议事项采取2/3(含)以上投票通过。


    第十三条  转贷资金管理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搭建完成管理体系、建立完善转贷基金相关管理制度;


    (二)选择转贷资金合作机构,并报备转贷资金领导小组;


    (三)设计明确转贷资金使用流程;


    (四)负责具体转贷业务资料终审,具体转贷业务流程管理;


    (五)负责转贷合伙企业及财务管理;


    (六)进行资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  转贷资金合作机构包括合作管理、合作出资机构。合作机构与转贷资金管理人签署正式合作相关法律协议。


    第十五条  合作管理机构准入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有条件为转贷资金配备专业团队;


    (三)机构本身或其所属集团具备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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