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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规范浙江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支持全省电影事业产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财政部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91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8月31日 浙江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电影专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9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电影专资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电影事业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电影专资由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留成部分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转移支付部分组成,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省电影专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强化引导、注重绩效、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共同组成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电影专资委”),省电影专资委负责省电影专资征缴管理,研究提出省电影专资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省电影专资支持范围和重点方向,审核省电影专资预决算等。 省电影专资委人员组成报国家管委会备案。 第六条 省电影专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电影专资办”)。省电影专资办设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具体负责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缴库、预决算编制、账务核算、票据使用、报表报送、电影票房收入监管、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省电影专资的征收、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省电影专资使用范围: (一)资助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等。重点用于对建制镇符合条件的首个新建或改建多厅数字影院建设资助。 (二)通过政府招标方式,资助重点电影摄制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通过政府招标方式,资助重点国产影片制作、发行,奖励优秀国产片放映。 (四)通过政府招标方式,资助全省电影产业“走出去”。 (五)通过政府招标方式,为全省电影观众购买影院公众责任险。 (六)资助电影人才培养。 (七)省级电影监管平台和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 (八)落实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配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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