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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时尚产业发展的暂行意见

2016-03-10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推动我区文化时尚产业快速发展,推进“文化强区”战略加快实施,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5〕16号)要求,制定本暂行意见。


   一、专项资金、产业类别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加大文化时尚产业扶持力度,区政府每年用于文化时尚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对文化时尚产业项目补助、奖励和文化时尚产业服务平台建设,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区文产办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商议制定。


   鼓励各街道(镇)根据实际,安排文化时尚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加大文化时尚产业招商引资力度,扶持辖区文化时尚产业发展。


   第二条  文化时尚产业的类别。本意见中的文化时尚产业主要是指:


   (一)国标的十大类文化产业: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工艺美术品的生产、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文化用品的生产、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


   (二)省标的五类时尚产业:时尚服装服饰业、时尚家居用品业、珠宝首饰与化妆品业、时尚消费电子产业、时尚皮革制品业。


   我区重点扶持的是:电影和影视录音服务、文艺创作与表演服务、文化遗产保护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文化软件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工艺美术品的销售、文化经纪代理服务、文化贸易代理与拍卖服务、发行服务十类文化产业。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意见扶持对象为在江北区注册、独立核算纳税并从事文化时尚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不含区级国有公司)、个人和经认定的文化时尚产业园区(基地)。


   二、扶持奖励政策


   (一)积极引进文化时尚产业


   第四条  大力引进文化时尚企业入驻。对入驻我区的文化时尚企业,其扶持政策按照《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 转变促进区域经济实力提升的若干意见》(北区政发〔2012〕14号)中有关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执行。文化时尚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企业中从事文化时尚产业工作的相关人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企业中相关产品的收入总和不低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70%。


   落户在宁波电商经济创新园区、慈城镇的文化时尚企业,享受宁波电商经济创新园区、慈城镇所制定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  重点引进文化时尚产业龙头企业。对国内外知名文化时尚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进驻,给予重点扶持,另行专项商议。


   第六条  鼓励企业和个人招引文化时尚企业。对成功招引文化时尚企业落户我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奖励,按照区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二)推进产业园区(基地)建设


   第七条  积极推进文化产业园区、历史文化街区、时尚产业集聚区、影视文化产业集聚区等建设。支持社会机构进行文化产业园区、时尚产业集聚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建设和改造,支持老街、老工业区、老厂房、自然山景、历史文化名村、古村落、原生态园林等打造成为文化时尚产业基地,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大于1万平方米(含)小于2万平方米的补助资金不超过140万元,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其他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等平台发展文化时尚产业,除享受《江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等补助之外,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文化产业园区的,按照文化产业园区的补助标准实施差额补助。


   上述补助资金按照4:3:3的比例分三年拨付,首年项目验收合格后补助总资助额的40%,第二年、第三年复核通过后再分别补助剩下的60%。(具体考核及符合办法另行制定)


   区级文化时尚产业园区(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为完整的园区(基地)建设和发展规划;(二)具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三)园区(基地)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率达到50%以上;(四)入园企业不少于15家,其中文化时尚企业数量及建筑面积均不少于总数的50%;(五)园内文化时尚产业类销售额占整个园区(基地)的50%以上。


   第八条  加大入园企业扶持力度。对新入驻园区(基地)的文化时尚企业,以在职员工人均10平方米为补助面积上限,前三年给予房租补助,补助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为10元,租用中心城区商业用房的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为20元。


   第九条  加强产业园区(基地)的考核。每年对区级文化时尚产业园区(基地)的运营进行考核和兑现,区政府适时开展示范园区(基地)的评比奖励,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  鼓励产业园区(基地)提升。积极支持我区现有文化时尚产业园区(基地)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100万、50万、20万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申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奖励减半。


   (三)鼓励文化时尚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一条  奖励突出贡献的文化时尚企业。区内文化时尚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首次突破5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突破1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突破2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突破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相关奖励分两年兑现,首年兑现奖励资金的50%,第二年继续保持相应规模,兑现剩余奖励资金。企业达到更高档次奖励标准,实施差额补助。


   第十二条  开展优秀文化时尚企业评选表彰工作,评选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具体评选细则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鼓励文化时尚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开拓国内外市场。对企业参加国外(境外)、国内、省内和市内政府指令性展会的,经审核认定,分别给予每次15000元、10000元、5000元和2000元的补助。对参加会展的独立特装企业,给予3000元/9平方米的特装补助(含上级补助),且特装补助比例不高于实际费用的50%,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和机构举办专业交流活动。支持区内企业和有关机构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文化时尚交流、会展活动,活动场地和宣传、食宿、交通等费用投入达到40万元以上的按照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特别重大的、国际化程度特别高的活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受资助单位应在举办活动前向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备案,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获得资助的活动不超过一项。


   第十五条  强化文化时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对文化时尚企业申报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获得市补助的,给予1∶1配套补助。对文化时尚企业申报专利权,按照《江北区专利资助及产业化管理办法》(北区政办发〔2014〕1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积极鼓励文化时尚企业上市。奖励办法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江北区企业上市和推动股权投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北区政办发〔2012〕3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扶持高端时尚产业。我区时尚服饰订制、时尚家居、可穿戴产品技术、电子消费品等高端时尚产业,在设计研发、展示展销、办公总部、人才引进培育等方面享受文化企业同等补助政策。


   (四)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


   第十八条  电影和影视录音服务业


   (一)扶持优秀原创影视作品。对出品方在我区的原创影视产品的播出予以补助:


   1、在中央电视台一套或八套等主要频道黄金时间段首播的反映江北或宁波当代题材的电视连续剧(每部20集及以上、每集40分钟及以上),分别给予每集8万元和6万元的补助,非黄金时段首播分别给予每集4万元和3.5万元补助;反映江北或宁波历史题材的在黄金时间段首播分别给予每集7万和5万元的补助,非黄金时间段首播分别给予每集3.5万和3万元的补助。


   反映其他题材的黄金时间首播分别给予每集6万和4万元的补助,非黄金时间段首播分别给予每集3万和2.5万元的补助。


   2、在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播或在省级卫视首播的电视连续剧分别给予每集2万元的补助。


   3、在中央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纪录片(每集20分钟以上)给予每集3万元、2万元的补助。电影作品(单部90分钟及以上)在国内院线首播,按每部50万元给予补助;在中央台电影频道首播的,给予20万元补助。


   4、对在知名网站(爱奇艺、乐视、优酷等)上刊播的优秀原创影视作品,网站收购合同1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收购收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影视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对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大型文化设备、设施单件200万元以上或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影视文化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扶持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对注册及制作均在我区的影视后期制作服务公司或工作室,制作的影视作品在中央台、省级卫视或国内院线首播的,按照实际制作费收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100万元。


   第十九条  文艺创作与表演服务业


   (一)扶持优秀原创文学作品。对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文学作品(转让作品不在此列),长篇小说发行量在3万册以上的,散文集、诗歌集、剧本等其他类原创文学作品发行量在1万册以上的,按照出版成本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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