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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科技局关于印发《江北区关于推进科技保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6-24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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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高新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科技和保险结合,推进自主创新,充分利用保险资金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现将《江北区关于推进科技保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江北区财政局

                              

2016年6月24日





江北区关于推进科技保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在我省科技企业中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促进科技和保险结合,推进自主创新,充分利用保险资金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根据《加快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施意见》(北区委办〔2015〕38号)要求及精神,设立科技保险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在每年的科技经费中安排相应的预算资金,作为科技保险专项资金,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进行管理,按照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补助范围和补助对象

  

  1.在江北区注册纳税,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认定为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或江北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其他有转型升级实绩的企业。

  

  2.试点险种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等险种。

  

  第四条 补助方式和补助标准

  

  1.保费补贴:自2016年1月1日起,参加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和为新产品购买产品责任保险的科技企业,按企业年度实际保险费支出分别给予第1年70%,第2和第3年50%的补贴,补助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每年的科技保险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业务推动奖励:自本项工作开展以来,当新一年度科技保险保费超过年度最高保费时,按超额部分的10%给予保险公司业务推动奖励,最高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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