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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北区委办 江北区府办关于加快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施意见

2015-04-22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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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载体,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生力军,是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实现江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推动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突破性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型城市工作要求,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构筑高端产业基地和自主创新高地为目标,引进、转型、创办多轮驱动,人才、资金、载体多措并举,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良性发展态势,为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二、发展目标 

 

  ——规模明显扩大。到2016年底科技型中小企业累计新增5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销售收入达到 200亿元,区域科技孵化器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其中新增民营孵化器3家以上,新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20个以上,新引进培育市3315人才计划、省级千人计划和国家千人计划等人才3名。

 

  ——实力明显增强。到2016年培育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达到 50家,其中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的达到 20 家,10亿元以上的企业达到 5家,力争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增幅高于全区工业产值增幅1-2个百分点。

 

  ——结构明显优化。集聚形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生物医疗等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到2016年底高新技术企业达到65家,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达到60家,其中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达到20家。

 

  力争到2020年底科技型中小企业累计突破1000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企业增加值比重提高到5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着力扩大初创期企业规模。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建设开放的创新创业平台,促进更多创业者加入和集聚。集中力量招商引智,广泛吸引高层次人才到江北创新、创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学教师和大学生到我区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着力促进成长期企业加速成长。重点支持具有一定规模、成长性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通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发挥园区载体功能、完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措施,为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着力推动壮大期企业做强做大。通过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扩大社会融资、强化政府服务等措施,促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使进入壮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依靠核心技术获得竞争优势,依靠“杀手锏”产品占领市场,加快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成为行业领军企业。

 

  (四)着力形成高新技术产业集群。通过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带动作用,增强专业技术服务能力,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培育形成若干个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四、扶持措施

 

  (一)激励和推动大众创业创新,千方百计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来源渠道

 

  1. 完善创新创业政策,实现创新和创业相结合、线上和线下相结合、孵化和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环境,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氛围。重点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新引进、新创办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评审认定后,择优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创新创业支持。

 

  (二)大力发展众创空间,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孵化和创新创业公共服务

 

  2. 加快构建众创空间。加强资源整合,因地制宜,多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形成江北“一中心多园多院”的孵化—加速模式。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机构,加强区科技创业中心对区域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统一协调、指导和服务。

 

  3. 重点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孵化器,盘活存量闲置资源改扩建孵化器。积极探索与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院校和科技企业建立国际孵化器。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开发以承载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的商务楼宇和工业地产,用于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对各级各类孵化器,经认定后,给予不少于50万元补助,分阶段拨付,并给予其他奖励。具体按区科技孵化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深入开展产学研合作交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4. 支持企业收购或引进优秀研发团队。对企业投资参股优秀研发团队或以赠送技术股份等引进优秀研发团队的,且研发方向符合我区产业发展需要和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经申请和评审立项,根据投资金额或股份经第三方评估价给予2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 引导企业开展科技合作。凡我区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所属行业优秀企业开展的技术合作,技术交易合同经当地科技部门登记备案的,经评审后根据项目情况按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经费(技术参股可参照执行)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交流。企业参加由科技部门指令组织的各类展会和技术交流对接会的,给予展位费用补足补助。企业自主开发的首台(套)产品或近两年内授权的发明专利产品,参加宁波市、浙江省和境内全国性展会的,给予不超过展位费用50%的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对于上级部门明确要求进行特装的展会,给予不超过50%的布展费用补助。

 

  (四)强化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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