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随着资本市场体系的不断健全,上市公司在区域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的中坚力量。加快培育壮大上市公司群体,推动上市公司实施兼并重组,是进一步培育大企业、建设大平台、发展大项目、集聚大产业的重要抓手,是示范带动创新型中小企业快速健康成长、促进要素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途径,是我市区域发展适应经济新常态、争创竞争新优势、强化发展新动力的内在要求。为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群体对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和服务力度,营造更加有利于企业挂牌上市和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加快发展的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围绕我市实施"六个加快"战略、建设"港口经济圈"的现实需求,抓住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机遇,把培育壮大上市公司梯队群体作为强化创新驱动、深化改革攻坚的重要着力点,全面推进我市各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优质企业在规范运行的基础上,通过挂牌上市加快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平台工具实施兼并重组、直接融资、业务拓展,进一步做优做强做大,在更高层次上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地方经济的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双提升。
(二)目标任务。系统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分类指导、整体推动"的工作格局,政府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政策扶持和服务保障持续强化,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不同发展阶段优质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能力明显提升,人才、科技、资本融合协同效应凸显,区域资本市场服务体系更为健全,争取三年内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公司总数达到150家以上,规范化股份制企业总数明显增长,上市(挂牌)公司对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企业主体素质提升和健康成长的龙头带动作用进一步显现,对全市经济发展的贡献度进一步提高。
二、鼓励企业挂牌上市,加快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筛选培育我市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不同发展阶段的优质企业,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主体资格合法和"人员、财务、资产、机构、业务"独立并规范运作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发展阶段、条件和需求,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交易所上市和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一)鼓励企业实施规范化股份制改造。
1.根据"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的总要求,把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作为企业主体升级和实现挂牌上市的重要环节,加快推动存量企业改造、新设企业规范,缓解中小企业因法人治理不完善、财务规范性差、投资主体单一等带来的对外融资难、发展路径窄、抵御风险能力弱等问题。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辅导备案后,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2.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新三板挂牌或上市规范需要,对关联资产实施重组而导致成本增加,在新三板挂牌或上市辅导备案后,市政府本级按重组所涉资产增值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单个主体在挂牌上市前3年,发生多次重组的,合并最高补助300万元。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按企业实际成本增加情况另行予以补助。
3.新设股份公司在股改前后,如进行私募股权融资的,市和县(市)区政府产业发展基金、创投引导基金及其阶段参股的子基金优先予以支持;如吸纳企业核心团队和高层次人才持股的,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可通过探索设立股权代持基金等方式予以支持。
4.落实企业股改过程中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施资产重组所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等发生非同比例增资情形时,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自然人股东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前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成纳税义务但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根据规定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股改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并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鼓励企业到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
1.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实现直接融资的,市政府按其按融资额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50万元。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持有期限等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25%或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鼓励企业到本地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与融资。具体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三)鼓励企业境内外多渠道上市。
1.企业递交境内IPO申报材料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2.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
3.企业通过在市外买壳等方式实现上市并实现回归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
(四)鼓励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新股、配股等实施股权再融资的,市政府按其融资额O.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30万元。
三、鼓励上市公司实施兼并重组,强化龙头带动优势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45号)等文件精神,鼓励上市(挂牌)公司抓住资本市场体系渐趋完善、金融工具日益丰富、兼并重组市场环境不断优化带来的机遇,围绕提高产业集中度、延伸产业链,加快开展多样化兼并重组,积极参与和带动本地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推动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培育一批行业龙头企业。
(一)加大对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财政扶持。本市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对本市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兼并重组而导致成本增加的,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或工商变更登记后,市政府本级按重组所涉资产增值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单家上市(挂牌)公司在本市发生多次重组的,合并最高补助300万元。
本市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对列入市政府帮扶名单的面临暂时困难的潜力型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兼并重组的,按上述补助标准上浮50%兑现。
本市优势企业借壳本市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比照此标准享受。
被兼并重组的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按实际成本增加情况另行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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