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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经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7-30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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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经发局和区财政局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管理。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  专项资金额度根据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分配方案确定,由区财政进行审核、拨付,用于支持我区现代服务业领域重大项目和平台建设,推进服务业改革创新,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研发设计、检测检验、电子商务等服务业平台类企业;支持企业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商务等应用平台。


 (一)公共服务平台。当年新建或续建的研发设计、检测检验、商务咨询、节能环保、信息技术服务等新兴服务业平台以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二)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工业、贸易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当年新建或续建的独立的电子商务应用平台。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安排方式以设备投资补助为主,设备投资包括项目当年平台建设所需的研发、检测、实验设备以及软件、服务器、终端设施(不包括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补助标准原则不低于当年设备投资总额的10%,具体比例根据项目评估审查结果确定。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上述支持方向。


  第七条  项目已按投资管理规定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备案登记表。


  第八条  项目方案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平台技术比较成熟,经营模式比较合理。


  第九条  当年新开工或续建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当年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0万。


第五章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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