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促进产学研合作,引导区内企业与高校、研究院所联合开展技术攻关,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规范高新区产学研合作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产学研合作,是指在高新区注册的企业单位,为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与高校、研究院所等联合开展技术攻关,由区内企业承担项目经费,在一定周期内进行的科技合作活动。 第三条 区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高新区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且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在高新区的企业; (二)申报年度与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联合开展产学研攻关等科技合作活动,按照《合同法》要求签订了技术合同(合同双方之间不得有股权等关联关系),技术合同文本经科技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三)申报年度实际发生技术合作费支付。 第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项目时,需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宁波国家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附件1);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 (三)技术合同文本复印件; (四)技术合同备案登记证明;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 (六)技术出让方开具的收款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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