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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高新区委员会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

2015-08-27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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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梅墟、新明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调动企业改制上市和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积极性,完善上市梯队,引领产业升级,调优经济结构,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国家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市委“六个加快”的战略决策,贯彻落实全市企业上市工作推进大会会议精神,按照“统筹、整合、培育、优化”的工作思路,强化对区内优势资源和区外优质资源的整合利用,注重对成长型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企业的引导培育,不断优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促进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

 

  (二)工作目标。积极争取新三板扩容试点,着力优化挂牌及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不断充实“优选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上报一批”的培育梯队。“十二五”期间继续保持20家左右的拟上市企业队伍和20家左右的拟挂牌企业队伍,力争到“十二五”末境内外上市企业数达到10家,新三板挂牌企业数达到10家,促使高新区成为“宁波上市公司板块”的重要增长极。

 

  二、充实上市企业梯队

 

  (三)强化对区内优势资源和区外优质资源的整合利用。营造良好的上市氛围,适时组织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专题辅导和培训,帮助企业掌握相关业务知识,提高企业金融意识、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鼓励国内外知名证券中介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等落户高新区,同时加强对本土化运营的证券中介机构及投资机构的培育,不断加快金融资源集聚。

 

  (四)注重对成长型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企业的引导培育。鼓励境内外有实力的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投资高新区市场前景好、成长性高的中小企业,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培育引导;重点培育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高成长、高增值的科技型企业,创造条件使其发展成为优质上市公司。

 

   三、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

 

  (五)进一步提高财政奖励力度,不断优化高新区上市政策环境,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强做大。


  (六)明确上市培育对象。被列为高新区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要求;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具有较好的成长性,信用情况良好;企业已制定具体的上市计划,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高新区。

 

  (七)加大对上市企业及拟上市企业的扶持奖励力度,缓解企业上市前资金压力。被确定为高新区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在上市工作过程中达到下列阶段的,可分别申请相应奖励和补贴:

 

  1、拟境内上市的公司确定上市计划,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工作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后,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宁波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1〕135号)给予配套奖励100万元;

 

  2、拟境内上市的公司将申报材料上报至中国证监会并得到受理后,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宁波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1〕135号) 给予配套奖励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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