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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及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8-12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修改后的《鄞州区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5年8月12日


鄞州区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区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科研单位、国际跨国公司、央企等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引进新的成果等,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规范鄞州区科技合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与管理,确保科技合作补助实施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管理的规范化,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使用管理办法所称科技合作专项资金,指鄞州区企业单位科技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补助资金和优秀合作单位的奖励资金。


第一部分 合作项目补助


  二、 范围及分类


  第三条 合作项目资金补助,是指在鄞州区注册的企业单位,依需求与国内外高校院所、科研单位、国际跨国公司和央企等开展的委托开发、联合攻关、成果引进和联合共建非独立注册的科研机构、研究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活动,由我区企业承担项目经费,在一定周期内进行的科技合作活动(合作双方或多方不能有关联关系)。


  第四条 合作项目分为技术攻关类和技术成果转化类。技术攻关类项目是指企业和高校、研究院所为解决企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共同进行技术攻关,尚处于研究开发阶段的项目。


  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是指企业与高校、研究院所通过技术交易实施的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三、补助条件


  第五条 合作项目的申请者除符合本办法中的“第三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


  2、具有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


  3、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必要的自筹资金;


  4、具备项目实施产业化所需的基本条件;


  5、与合作方签署了项目技术合作合同书,并已按合同书约定支付了合作项目经费;项目合作经费发生变化的,需向区科技部门备案。


  6、项目的产业化实施地在本区。


  7、与合作方签订的项目技术合同书需在全国技术合同系统上认定登记。


  第六条 合作项目申请单位在申请项目时,应当先通过鄞州区政产学研平台网站”申报,在项目受理后,再提供以下书面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白卡纸胶装):


  1、《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合作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3、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


  4、项目经费有关支付凭据复印件。


  5、项目可行性报告;


  6、项目技术合同登记表复印件


  7、其它可以证明项目进展情况的佐证材料。


  第七条 随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很多科研院所的运行机制和单位的名称也发生了转变,所以在申报合作项目补助时,如遇到下列情况的,在申请时应增加提供如下佐证材料:


  1、如果合作方从单位名称上不能明显确认为高校院所、科研单位的,应随申报材料提供该合作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或其他佐证材料证明该单位的所属性质;


  2、如项目通过科技转移中介的,应随申报材料提供该科技中介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第八条 合作项目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应包括以下九项内容,但不同类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内容,可根据项目的个性需要,增加其他相关内容。


  1、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3、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4、项目目标、研发内容和关键技术(须明确主要技术指标及验收标准等);


  5、技术路线方案、课题分解;


  6、经费预算;


  7、年度进度和目标;


  8、预期成果(包括科研报告、论文、知识产权及社会经济效益等);


  9、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


  第九条 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在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要求:


  1、已申请相关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且专利申请日期需在成果转化合同签订日期之前;


  2、成果转化方拥有相关项目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权;


  3、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中还需说明项目的设备投入、生产及研发场地、项目产品产出等情况,未来三年项目新增产值预测,并提供用户使用报告等材料。


  四、申报程序


  第十条 合作项目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申报”的原则进行。申请单位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工业园区)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属地内申请单位所申报的合作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合作项目,由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后,加盖部门用章。


  第十一条 合作项目的申请由区科技局统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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