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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08-29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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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美丽乡村、高水平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决策部署,推动农业企业转型升级,扶持农业企业稳定发展,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现将《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宁波市农业局

2016年8月29日


宁波市农业龙头企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升农业企业发展质量,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扶持农业企业转型升级,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十三五”期间,全市计划培育市级农业龙头企业60家左右;计划参加省农业厅牵头组织的境外展会70个左右;计划创建国家级品牌5-8个、省级品牌50-60个、市级名牌100-150个。


  二、补助对象


  (一)境外展会: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二)品牌创建:县(市)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行业组织。


  (三)龙头企业:新申报认定的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三、申报条件


  (一)境外参展企业:年初申报省农业厅牵头组织的境外展计划,且当年参加境外展的农业龙头企业。


  (二)品牌创建企业:当年获农业、市场监管或质监等部门品牌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行业组织。


  (三)农业龙头企业:当年被国家农业部、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发文认定的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四、补助标准


  (一)境外参展企业。按年初申报的展位数及展位费,市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二)品牌创建企业。市级财政按8万元(国家级品牌)、4万元(省级品牌)、2万元(市级名牌)、0.5万元(发明专利)的标准实行定额拨付。县(市)区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相应政策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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