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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07-18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修改后的《鄞州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6年7月18日

          

 鄞州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甬科高〔2015〕88号)要求,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趋势,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开展创新活动的一种手段,是推动科技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

  

  第三条  区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创新券政策制订、经费预算、发放兑现和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区财政局主要负责科技创新券经费审定与划拨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包括入驻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经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的创客(或创客团队),以及经宁波市科技局备案公布的创新型初创企业。

 

  第五条 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检索查新、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以及政府为支持上述对象购买社会科技服务时,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

  

  第六条 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包括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的省级创新载体、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应当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其他检测认证机构和科技服务业企业等创新载体可以在填写相关注册信息后,由区科技局审核通过获得提供科技服务资格。

                  

第三章 申领使用与兑现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流程包括申领→发放→预约服务→生成协议→申请使用→审核→填写记录→服务评价,具体详见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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