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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社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2015-12-18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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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安监部门、卫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市本级及各区(包括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不包括宁波杭州湾新区,下同),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1)。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对应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见附件2)。

 

  行业基准费率可根据市本级及各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报请市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

 

  三、关于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者向下浮动至80%、50%。

 

  四、关于费率浮动办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安全生产管理、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年确定一次其所属行业内的费率档次,确定后档次所对应的费率自下年度的5月1日起执行。具体浮动办法如下(见附件2):

 

  (一)按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

 

  1.一类行业用人单位,根据其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本单位基金使用总额占其缴费总额的比例,下同),按以下标准浮动次年度费率:

 

  收支比例为120%以下的,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

 

  收支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费率上浮一档,至基准费率的120%;

 

  收支比例为150%(含)以上的,费率上浮二档,至基准费率的150%。

 

  2.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根据其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按以下标准浮动次年费率:

 

  收支比例为50%以下的,费率下浮二档,至基准费率的50%;

 

  收支比例为50%(含)以上不到80%的,费率下浮一档,至基准费率的80%;

 

  收支比例为80%(含)以上不到120%的,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

 

  收支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费率上浮一档,至基准费率的120%;

 

  收支比例为150%(含)以上的,费率上浮二档,至基准费率的150%。

 

  (二)按工伤发生率与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3.一类至八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年度工伤发生率(本单位发生工伤人次数与其参保人数之比,下同)在4%及以上或者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D级”的,在按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浮动次年度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一档费率(已核定为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的不再上浮)。

 

  4.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不到80%、工伤发生率不到1%,且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评审,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至三级企业或者达到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的,在按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比例浮动次年度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一档费率(已核定为所属行业最低档次费率的不再下浮)。

 

  工伤发生率的计算不包括因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等非直接安全生产经营性事故伤害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的伤害。

 

  工伤发生率年度统计,按《认定工伤决定书》作出时间确认。

 

  (三)按职业病发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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