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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

2016-02-04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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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实行普遍性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转出、免征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转出、免征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后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见附件1)。对取消、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一)取消7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公安部门的非机动车补牌证费、《杭州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工本费,交通运输部门的旅客港务费,卫生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费,新闻出版部门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等5项收费;已经明确执行期限的交通运输部门的船闸过闸费(限于政府投资的船闸),水利部门的船舶过闸费(限于政府投资的船闸)等2项收费,在执行期满后取消。


  (二)将6项属于资源补偿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包括:建设部门的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同时根据《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更名为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交通运输部门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水利部门的占用水域补偿费、滩涂围垦资源使用费,海洋与渔业部门的渔业资源赔偿费。


  (三)清理后保留的省级设立的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实行免征。包括:交通运输部门的货物港务费、引航移泊费和“四自”航道收费(限于政府投资),其中以船舶吨位为征收依据的免征范围参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办税〔2015〕14号)规定执行,即对1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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