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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6-02-01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宁波市社会保险制度更加公平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2〕1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市实际,现就调整宁波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一)降低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1.宁波市区范围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11%降到9%,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调整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如下:

 

  (1)用人单位按8.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0.5%的比例缴纳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以下简称大病救助金),在职职工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个体工商户按10.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0.5%的比例缴纳大病救助金,其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按8.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0.5%的比例缴纳大病救助金,雇工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按10.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0.5%的比例缴纳大病救助金。

 

  2.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二)调整个人账户计入、清算办法

 

  1.调整市区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比例

 

  市区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的比例(包括职工本人缴纳的2%部分)调整为:45周岁以下的为本人缴费基数的3.4%;45周岁(含)至退休的为本人缴费基数的3.7%。

 

  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比例。

 

  2.调整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全市范围内,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调整为按固定金额计入,每年按固定额度增加。

 

  市区范围内,2016年度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月计入额度为:退休至70周岁计入210元(年计入额度2520元);70周岁(含)以上计入235元(年计入额度2820元)。今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月计入额度每年增加10元(年计入额度每年增加120元)。  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休人员2016年度的个人账户计入额度及每年增加额度。

 

  3.调整个人账户清算办法

 

  全市范围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死亡办理个人账户清算,其当年计入的个人账户资金出现透支的,透支部分统一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核销。

 

  (三)调整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用途

 

  全宁波市范围内,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以下简称历年账户资金)用途。

 

  1.历年账户资金不再用于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上年按月缴纳2%部分的费用,这部分资金留存于历年账户中。

 

  2.历年账户资金可用于参保人员支付在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定点(协议)零售药店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自费药品费用,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协议)医疗机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外的自费医疗服务项目、自费医用材料费用。

 

  3.历年账户资金可由参保人员个人自愿购买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补充产品的商业健康保险,具体办法及实施时间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国家、省有关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另行确定。

 

  4.试行历年账户资金由参保人员近亲属分享政策,具体办法及实施时间由市人力社保局另行确定。

 

  (四)统一大病保险办法

 

  全宁波市范围内,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办法调整为大病保险办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统一,并实行“一站式”即时补偿结算。

 

  1.参保人员的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纳入大病保险的补偿范围,其他门诊医疗费不纳入大病保险的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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