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加快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调整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通知并指导本辖区相关电商企业执行。
余姚市商务局
余姚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0日
《关于加快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加快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14〕44号)文件精神,结合电子商务的发展实际,现将余商〔2014〕61号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和操作要求调整如下:
一、奖励和补助内容
(一)加快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培育
1、对社会力量参与园区建设,经认定为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的,按实际改造或新建(扩建)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建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园区投资主体,按租入价格给予3个月的一次性装修免租补助,补助标准为建成区内、建成区外分别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15元/平方米.月。
2、园区考核达标,对签约期达3年的入驻企业按当年租金标准分别给予第一年100%、第二年70%、第三年50%的租金补助,补助标准按每家企业不高于500平方米的租赁面积,建成区内、建成区外分别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和20元/平方米.月,按实计算。
3、对园内引入行业领先的内外贸第三方电商服务平台和企业的,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推进特色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
1、“甬易宝”当年支付交易额达到700亿元且同比增幅达10%、20%及以上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
2、对当年交易额超过50亿元的B2B网络平台企业,交易额同比增幅达到10%、20%、30%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3、对开发余姚电商服务中心、开设余姚特色馆,拓展余姚地方农产品销售且年网络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平台企业,经认定给予其开发主体软硬件投入额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鼓励跨境电商发展
1、对企业当年新进驻国内外跨境电商平台注册上线并实现网络销售的,给予注册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对自建第三方平台、服务余姚企业并实现销售达1亿元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给予其软硬件投入额30%的一次性补助,并给予其200万元融资额度内的贴息补助(融资由工业国资公司担保,贴息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跨境电商企业当年销售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45万元的奖励,并授予“余姚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
(四)鼓励实体企业应用电子商务
1、企业当年在天猫、京东、苏宁、一号店、慧聪网等第三方平台以本企业的名义新开设的旗舰店、专卖店、专营店等,每开设一家给予注册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2、对企业自建平台,给予其当年线上拓市场相关投入额的10%但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当年网上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2‰比例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上规模
1、对新注册的企业,当年网上销售额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其中,新设立1年内未达到最低申报标准的,可延至次年申报。
2、对原注册的电商企业当年网上销售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并授予“余姚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
3、对当年新获得以政府名义公布的国家、省、宁波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平台、示范基地等相关荣誉称号的,认定后分别给予30万、25万元、5万元的奖励。
(六)扶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展
1、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万元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给予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10%但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2、对服务本地企业达到30家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给予其当年投入额的30%但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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