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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科技局科技型初创企业认定与培育实施办法

2016-04-12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机制,吸引和支持更多的科技人才在北仑区创业,培育和扶持科技型初创企业成长,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进我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加快经济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仑委发〔2013〕10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科技型初创企业认定与培育实施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计划的目标:每年择优选取50家以内企业作为培育对象,实行年度动态审核调整,通过政策扶持、优先支持和绿色服务等措施,在全区范围内逐步形成一个技术领先、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科技型初创企业群,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造就一批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竞争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家,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后备梯队,逐步提高我区高新技术产业比重。


   第二章 培育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培育对象:北仑区(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工商注册在3年以内(特别优秀的可酌情放宽至5年),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初创企业,符合条件的国家、省“千人计划”、市“3315计划”、北仑区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等重点科技人才创办企业等优先列入,科技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可以酌情考虑。


   第四条  列入培育企业的主要条件:


   1. 企业应属于新装备、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具备有产业潜在引领方向和模式创新的企业。


   2. 实收资本原则上不高于1000万元,申报前一年销售产值500-5000万元,(特别优秀的可酌情放宽至200万元)。


   3. 拥有一支稳定的研发团队,研发经费单独建帐,研发投入占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2%以上。企业职工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 从事高新技术领域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具备一定的技术和市场成熟度,项目科技含量较高,知识产权明晰,无权属纠纷。


   5.具有完整的企业发展计划,创业项目的商品化及产业化的可行性明确且市场前景较好,培育期内有望发展成为规模以上或产值过亿企业。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五条  支持措施:


   1.对列入培育计划的科技型初创企业,认定后3年内,对其享受各类产业政策补助,可以不受地方财政贡献和亩均税收的限制。


   2.受培育的科技型初创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可优先列入我区各项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并择优推荐申报市级以上各项科技计划项目;


   3.为受培育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拓宽风险投资渠道,通过投融资洽谈、项目推荐等途径,促进科技型初创企业与风险资本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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