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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广告产业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6-07-23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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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关于《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的广告产业试点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及鄞州区《关于支持宁波广告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鄞政办发〔2013〕241号)等文件精神,设立宁波广告产业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宁波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鄞州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宁波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管理,遵循“公开公平、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范围


?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适用对象为2013年起新注册并落户在宁波广告产业园(含区外迁入的市级广告企业及相关公司),且财政收入级次在鄞州区,从事广告设计、创意、制作、发布、会展公关的传统广告企业及互联网广告、影视、新媒体、新技术、新材料(设备)企业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项目同一环节已获得我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四)申请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五)申请单位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三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开办补助、重点补助与奖励、发展奖励、品牌奖励、人才奖励及重点项目“一企一策”等方式对广告创意产业予以资助:

 

  (一) 开办奖励


  1.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企业,自注册或迁入之日起可享受房租补贴。第一年给予1元/㎡/天的房租补贴,最多不超过300㎡。第一年计税销售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第二年、第三年给予1元/㎡/天的房租补贴;第一年计税销售达到5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第二年、第三年给予0.5元/㎡/天的房租补贴。上述符合条件的广告企业,实际支付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补贴;房租补贴按年度发放,申请房租补贴的企业,其租赁用房的租用期不得少于三年。申报房屋补贴时,需提供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及物业发票等相关资料。


  2.对园区内的广告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研发中心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行一定额度的扶持。(1)对入驻园区的广告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无偿提供最大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的办公用房,对其承办的广告节、广告交流活动、广告高峰论坛等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给予实际投入的3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2)对在园区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设备服务平台、人才培养服务平的,综合考虑对园区内广告企业的服务面和服务程度后,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额3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3)对设立广告产业研发中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4)对成立广告诚信认证中心、广告指数评价中心、互联网广告研究中心、民营经济广告数据中心、长三角广告创业中心等广告产业配套、研究及培训机构的,给予实际投入的3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重点补助与奖励


  3.园区内广告企业与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的品牌企业(有关于省级及以上商标、名牌、高新技术等方面认定的企业)开展项目合作,促进企业品牌提升,给予宁波品牌企业最高15%的项目合同补助,给予广告企业最高5%的项目合同奖励;与宁波大市以外的品牌企业开展项目合作,给予广告企业最高10%的项目合同奖励。每家品牌企业及广告企业奖励与补助项目最多不超过2个,单个项目奖励及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通过技术应用与创新、资源整合或集约利用等方式,具备带动产业高端化、精细化、行业纵深化等效应的重点项目,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中自筹资金的30%且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每家公司及关联企业补助项目最多不超过2个。重点项目的最高支持额度经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后可以适当上浮。


  5.对由宁波广告产业园区重点引进并与宁波广告产业园区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签订《投资落户协议》的企业进行不同额度的助:注册资本300-1000万元(含),一次性补助10万元;注册资本1000-3000万元(含),一次性补助20万元;3000万元以上,一次性补助3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必须出具验资报告。

 

  (三)发展奖励


  6.对园区内的广告企业,根据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1)年广告营业收入首次超2000万元(含)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2)年广告营业收入首次超5000万元(含)的,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3)年广告营业收入首次超亿元(含)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4)年广告营业收入首次超2亿元(含)的,给予企业一次性70万元的奖励;(5)年广告营业收入首次超5亿元(含)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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