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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鄞州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1-01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乡、街道)工办(工贸科)园区(中心):


  现将区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财政局制订的《鄞州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6年7月12日



鄞州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 2016 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6〕6 号)、区政府《关于印发2016 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16〕42 号)精神,积极促进我区软件产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规范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软件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资金由区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  软件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信息经济集聚区补助;


  (二)重大信息技术项目补助;


  (三)引进扶持补助;


  (四)认证补助;


  (五)公共服务平台补助;


  (六)实训项目补助;


  (七)产业交流补助;


  (八)上台阶补助。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


  (二)具备承担项目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


  (三)具备较好的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五条  申请信息经济集聚区补助条件:


  (一)现有集聚区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明确“四至”范围的单体或多栋建筑,企业用房在 80%以上;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切实可行,推进措施扎实有效;


  (二)集聚区企业业务特色明显,业态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主业,涵盖软件开发、移动互联、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信息服务等相关产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 60%以上;


  (三)集聚区有独立的管理机构,有较强的管理和服务能力,专职管理人员 3 人以上,能有效开展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工作,并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推荐、管理和统计等方面工作,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四)集聚区已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企业数量在 30 家以上,注册资金总额在 6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信息服务业年度产值达到 1 亿以上。


  第六条  申请重大信息技术项目补助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研发和产业化能力,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和研发投入,申报项目在本技术领域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原则上应拥有一项以上的发明专利;


  (二)项目可单独申报,亦支持产学研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各方须签订共同申报协议,明晰各方任务、节点目标、经费安排和知识产权归属等,牵头申报单位对联合申报各方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并作为课题实施的第一责任单位承担总体责任;


  (三)重点支持方向:


  1、核心电子元器件:在专用集成电路、存储、微电机、高端汽车电子等领域的关键电子元器件关键技术上取得重大突破,辐射带动产业快速发展,在国际同行产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2、高端软件技术:支持智能海量数据处理技术、中间件技术、安全检测和评估技术、嵌入式操作系统软件技术、基于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的现代服务领域,在高端软件和新兴信息服务领域抢占国内领先地位;


  3、工业智能化控制系统:柔性化工业机器人控制系统、生产过程执行系统、纳米微系统加工技术及装备、智能电力控制装备、低碳成型关键装备及节能控制装备,在若干关键技术上取得明显突破,提升工业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辐射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第七条  申请引进扶持补助条件:


  (一)在我区注册资金 1000 万元以上、实际投资资金 500万元以上的新办软件信息服务企业;


  (二)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列入备案且纳入产业统计;


  (三)列入备案登记满一年后,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 万元或经核定的软件收入超过500 万元,销售收入每年保持 20%以上的增长。


  第八条  申请认证补助条件:


  (一)需取得有关认证证书或认定文件;


  (二)认证和发证、发文单位必须具备法定资格;


  (三)申报补助时间距离取得认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第九条  申请公共服务平台补助条件:


  (一)平台以满足我区信息产业发展需求为目的,提供信息产业公共技术支撑、面向区域或行业的综合信息服务推广等;


  (二)平台能为应用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平台实际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上,有一年以上经营期;


  (四)平台注册用户数 300 家以上,其中区内用户数超过 50家,运营单位人数 20 人以上,从事平台研发及服务的大专以上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总数比例达 50%以上。


  第十条  申请实训项目补助条件:


  (一)以提升我区信息产业人才发展为目的,为行业提供技术培训和行业发展形势培训等服务;


  (二)运营机构具有 IT 相关专业培训的从业资格;


  (三)需具有容纳 50 人以上的固定培训场所和基础设施,具有 3 人以上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具有成熟的培训体系、良好的培训师资和相关的培训经验;


  (五)具有完整的管理制度,包括教学行政管理制度、教师聘用制度、财务独立核算制度等。


  第十一条  申请产业交流补助条件:


  (一)需是软件信息服务企业举办或参加的各类行业展会、培训、推介、招聘等活动;


  (二)申报单位需提供开展产业交流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需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或认可;


  (四)申报补助时间距离已开展的行业交流活动,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第十二条  申请上台阶补助条件:


  (一)信息服务企业年度软件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嵌入式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年度软件收入首次达到 2000 万元、6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


  (二)需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或认可,纳入产业统计,符合本区产业导向;


  (三)补助兑现依据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营业收入进行奖励,申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第三章、资金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补助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信息经济集聚区补助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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