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中共余姚市委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党发〔2015〕34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鼓励企业加大有效投入
(一)技术改造项目
1.申报条件
(1)项目应符合上级和余姚市产业投资导向。
(2)单体设备投入在5万元(含)以上且设备投入总额为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3)项目建设期限不超过2年,竣工截止日期为每年11月底。
(4)项目主体设备先进性应领先于同行业总体水平。
2.项目申报
(1)企业每年3月、6月、9月(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向当地工贸办(局)提出当年度技改项目年度计划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由各地工贸办(局)初审后报市经信局。
(2)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列入年度补助计划,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文公布。
(3)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予补助。
3.竣工验收及资金补助
(1)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向当地工贸办(局)提出竣工验收和补助申请,经当地工贸办(局)初审后报市经信局。
(2)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核查和竣工验收,确定实际设备投入额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3)对列入年度补助计划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设备投入额予以5%内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相关报送材料
(1)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①余姚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核准咨询/核准)申请表;
②项目申请报告;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审批备案要求的建设项目,企业提供相关部门验收承诺书。
(2)验收材料(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①余姚市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余姚市技术改造项目基本情况表;
③余姚市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明细清单;
5.相关说明
(1)设备投入额不包括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属于补助范围的设备是指主要生产设备,不包括设备的运费、安装费、自制设备、二手设备、辅助设施设备(如电力设施、货梯、空调、车间辅助设备、运输车辆、装配柜台、槽、池、行车、起重机、吊车、冷却塔、空压机、模具等),及单价5万元以下的设备。
(2)项目竣工验收时,列入补助范围的设备必须是实际已购置、已取得发票和相关付款证明在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建设期内的生产性设备,允许10%以内的质保金未付款(设备租赁的须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租赁合同及相关付款证明)。
(3)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投资内容、金额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动金额超过50%),应提交项目变更报告,经市经信、财政部门同意后才能享受技改补助。
(二)“机器换人”重点专项
1.申报条件
(1)鼓励应用于劳动密集型环节的智能生产线或功能设备,实现生产过程智能化、减员增效的技术改造项目。
(2)总投资300万元(含)以上,且设备投资不少于200万元(含)的项目。
(3)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竣工截止日期为每年11月底。
(4)项目主体设备先进性应领先于同行业总体水平。
2.项目申报
(1)企业每年3月、6月、9月(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向当地工贸办(局)提出当年度项目计划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由各地工贸办(局)初审后报市经信局。
(2)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 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列入年度补助计划,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文公布。
(3)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予补助。
3.竣工验收及资金补助
(1)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向属地工贸办(局)提出竣工验收和补助申请,经当地工贸办(局)初审后报市经信局。
(2)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核查和竣工验收,认定项目符合从业人员减少30%以上,产能提高3倍以上(改造完成后的人均产值与原生产工艺人均产值之比),确定实际设备投入额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3)对列入年度补助计划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设备投入额予以7%内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相关报送材料
(1)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①余姚市“机器换人”重点专项申请表;
②余姚市“机器换人”重点专项申报材料;
③余姚市“机器换人”重点专项设备投入明细表;
(2)验收材料(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①余姚市“机器换人”重点专项完成情况报告;
②余姚市“机器换人”重点专项设备投入清单;
③余姚市“机器换人”重点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
5.相关说明
(1)设备投入额不包括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属于补助范围的设备是指实施工序、部位或生产线改造的设备(包含机械手臂、自动供料系统等自动化装备部件及自动化配套自制设备),不包括设备的运费、安装费、二手设备、辅助设施设备(如电力设施、货梯、空调、车间辅助设备、运输车辆、装配柜台、槽、池、行车、起重机、吊车、冷却塔、空压机、模具等),及单价1万元以下的设备。
(2)项目竣工验收时,列入补助范围的设备必须是实际已购置并投入使用、已取得发票和相关付款证明在专项计划建设期内的生产性设备,允许10%以内的质保金未付款(设备租赁的须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租赁合同及相关付款证明)。
(3)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投资内容、金额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动金额超过50%),应提交项目变更报告,经市经信、财政部门同意后才能享受补助政策。
(4)若项目未达到“机器换人”重点专项绩效验收要求的,但符合技术改造要求的,经市经信、财政部门同意后可按照技术改造项目标准进行验收和补助。
(三)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研发试点项目
1.申报条件
(1)在本行业中应具有带动作用,技术装备的创新具有示范效应,愿意牵头组织和装备制造集成企业、科研院所的合作,联合开发制造,并在本市行业内首试首用。
(2)试点应用企业(即第一家应用企业)对第一条生产线按试点改造项目要求实施技术改造。
(3)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竣工截止日期为每年11月底。
(4)项目主体设备先进性应领先于同行业总体水平。
2.项目申报
(1)企业向当地工贸办(局)提出试点立项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由各地工贸办(局)初审后报市经信局。
(2)市经信局会同财政局等市级相关部门,结合我市特色块状经济领域劳动力结构、生产组织方式、生产效率、生产装备的自动化程度,组织专家审核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现场考察,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和试点条件要求对企业、项目进行评估,每年确定3-5个试点项目列入年度补助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确认。
3.竣工验收及资金补助
(1)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向当地工贸办(局)提出竣工验收和补助申请,经当地工贸办(局)初审后报市经信局。
(2)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核查和竣工验收,确定实际设备投入额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3)对按试点改造项目要求实施技术改造的生产线,按实际投入额予以20%内的补助。单个项目本市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未能按期竣工的,每延期一个月减少1个百分点的补助,超过6个月取消补助。
4.相关报送材料
(1)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①试点项目申报材料;
②试点项目设备投入明细表;
(2)验收材料(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①试点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②试点项目设备投入清单;
③试点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5.相关说明
(1)项目竣工验收时,列入补助范围的设备必须是实际已购置并已投入使用、已取得发票和相关付款证明在专项计划建设期内的生产性设备,允许20%以内的质保金未付款(设备租赁的须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租赁合同及相关付款证明)。
(2)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投资内容、金额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动金额超过50%),应提交项目变更报告,经市经信、财政部门同意后才能享受补助政策。若项目未达到验收要求,经市经信、财政部门同意后可按照“机器换人”重点专项或技术改造标准进行验收和补助。
(四)“机器换人”技术攻关项目
1.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
(1)针对我市特色块状经济领域内普遍存在的劳动密集型生产工艺,开展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研发、制造和集成的技术攻关项目。
(2)项目建设时间不超过2年。
(3)技术攻关项目根据项目的行业带动、智能化水平,经济效益等情况,按实际设备投入和研发技术投入额10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给予30%内的补助,实际设备投入和研发技术投入额30万元—40万元(含40万元)给予40%内的补助,实际设备投入和研发技术投入额40万元以上给予50%内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设备投入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50%。
2.申报、评审及奖励程序
(1)申报
由各地工贸办(局)组织所在地企业申报“机器换人”技术攻关项目。
(2)评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对上报的技术攻关项目进行评审,每年确定技术攻关项目不多于5个,并联合发文予以确认。
(3)招标
技术攻关项目面向相关专家团队、“机器人”及装备生产企业进行招标。
(4)验收
技术攻关项目完成后由中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提供项目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市经信局在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技术攻关项目进行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时,列入奖励范围的设备必须是实际已购置、已取得发票和相关付款证明在专项计划建设期内的生产性设备,允许10%以内的质保金未付款。
(五)上级技改(机器换人)项目补助
对列入宁波市级及以上技改项目, 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再按本市技改补助标准的30%进行补助;对列入宁波市级及以上高成长企业、810实力工程企业、三名企业、龙头产业链企业、强基工程等自动化技改项目,在上级补助的基础再按本市机器换人重点专项补助标准的30%进行补助;对列入宁波重点行业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研发试点项目,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再按本市补助标准的50%进行补助。上述项目投资金额以上级核定数为准,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二、培育发展优质企业
(一)金牛奖评选办法
1、参评条件
(1)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本市的工业企业,包括独立核算企业、集团公司(含市内全资及控股企业)。
(2)当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以上且当年增速达到全市平均增速2倍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2、评选办法
(1)评选指标体系:以企业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增速、实缴税金、实缴税金增速、利润、利润增速为评价指标,权重分分别为32分、18分、18分、12分、12分、8分。
(2)指标基数:以参评企业当年度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增速、实缴税金、实缴税金增速、利润、利润增速6项指标的平均值为基数。
(3)评选办法:单项指标得分为企业该指标实绩除以基数乘以权重分,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重分的2倍;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为6项指标得分之和,根据综合评价得分情况确定获奖企业初选名单。
3、评选程序
次年1月15日前,各地工贸办(局)根据参评条件,推荐候选企业,候选企业填报《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增速、利润、利润增速由市统计局核实,实缴税金、实缴税金增速由国税、地税部门核实。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评选办法开展评价,以不高于1:2比例确定金牛奖获奖企业初选名单,报市委市政府审定5家获奖企业。
4、表彰奖励
金牛奖获奖企业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布,对获奖企业给予80万元奖励。
5、有关说明
(1)企业实缴税金是指企业1月1日-12月31日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收总额,具体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增值税出口免抵额实际调库数。
(2)金牛奖每年评选一次,并与金穗奖不重复评选。
(二)金穗奖评选办法
1、参评条件
(1)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本市的工业企业,包括独立核算企业、集团公司(含市内全资及控股企业)。
(2)当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以上且当年增速达到全市平均增速2倍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2、评选办法
(1)评选指标体系:以企业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增速、实缴税金、实缴税金增速、利润、利润增速为评价指标,权重分分别为18分、12分、32分、18分、12分、8分。
(2)指标基数:以参评企业当年度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增速、实缴税金、实缴税金增速、利润、利润增速6项指标的平均值为基数。
(3)评选办法:单项指标得分为企业该指标实绩除以基数乘以权重分,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重分的2倍;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为6项指标得分之和,根据综合评价得分情况确定获奖企业初选名单。
3、评选程序
次年1月15日前,各地工贸办(局)根据参评条件,推荐候选企业,候选企业填报《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增速、利润、利润增速由市统计局核实,实缴税金、实缴税金增速由国税、地税部门核实。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评选办法开展评价,以不高于1:2比例确定金穗奖获奖企业初选名单,报市委市政府审定5家获奖企业。
4、表彰奖励
金穗奖获奖企业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布,对获奖企业给予60万元的奖励。
5、有关说明
(1)企业实缴税金是指企业1月1日-12月31日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收总额,具体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增值税出口免抵额实际调库数。
(2)金穗奖每年评选一次,并与金牛奖不重复评选。
(三)卓越企业家奖评选办法
1、申报条件
余姚市卓越企业家奖评选对象为余姚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业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董事长、总经理、厂长、总裁等),任职5年及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且符合下列条件者:
(1)遵守法律法规。爱国守法,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良好的公众形象;所在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2)经营业绩优良。所在企业近3年持续健康发展,当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到全市平均增速2倍及以上,利润总额、纳税实绩、亩产效益处于同行业前列水平。
(3)注重创新发展。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和创新精神,在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现代化管理等方面业绩突出,所在企业注重技术创新和“两化”融合,重视品牌建设和新品开发。
(4)社会责任感强。关爱职工,重视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所在企业在加强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强化安全质量、关心公益事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
2、评选程序
余姚市卓越企业家奖评选工作采取定期申报、逐级推荐、集中评选的办法,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位卓越企业家,与创业之星不重复评选。申报评选程序如下:
(1)每年10月底之前,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择优推荐本地符合条件的人选1-2人,填写《余姚市卓越企业家奖推荐申报表》,附相关证书及近5年内取得的奖项、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市经信局受理。
(2)市经信局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评审会开展评审,以不高于1:2的比例提出获奖建议人选名单,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3、表彰奖励
获得余姚市“卓越企业家”称号的,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相关媒体进行公布,对获奖人员给予20万元的奖励,并优先推荐列入上级“三名”工程“名家”培育范围。
4、有关说明
(1)凡属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余姚市卓越企业家奖的,经查明属实,尚在评审阶段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励的,报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荣誉证书和奖牌,并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本人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2)获奖个人领取奖金时应开具税务票据。
(四)创业之星奖评选办法
1、参评条件
余姚市创业之星评选对象为余姚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业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董事长、总经理、厂长、总裁等),任职3年及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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