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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6-01-01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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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精神,设立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稳增促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按照当年收取(除淘汰类企业、央企、国有企业外)的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总额的60%给予安排,专项用于推进我区实体经济稳增促调和转型升级。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经发局和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普惠均等、规范管理、注重绩效、不得统筹”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范围为工商、税务均注册登记在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内的企业(淘汰类企业、央企和国有企业除外)。其中,淘汰类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委发文公布。国有企业指各级国有投资超过50%以上的企业(不包括央企)。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支持企业为稳增促调,转型升级而开展的有关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等项目。


  (二)支持企业为拓展市场,提升经营能力而开展的相关项目。


  (三)支持企业为提高管理水平,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而开展的相关项目。


  (四)其他为促进企业稳增促调而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支持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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