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街道、县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推进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管理办法》(甬政发〔2014〕119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我办制订出台《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现将《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请各行政主管部门将2016年2月1日以来作出的涉及《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管理扣分明细表》内容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时报我办。 特此通知 象山县公共资源交管办 2016年7月27日 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为有效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行为,根据《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管理办法》(甬政发〔2014〕1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二、招标代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限制在我县投标: 1、近五年中在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行为档案查询系统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2、被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有关部门限制投标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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