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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关于印发《鄞州区科技孵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9-01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鄞州区科技孵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6年9月1日

 

鄞州区科技孵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宁波市鄞州区政府关于2016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6〕6号)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区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有效发挥科技孵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孵化资金”)对科技创新创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规范孵化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市、区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资金来源与用途

  

  孵化资金由区财政每年从财政科技经费中统一安排,根据当年财政预算确定额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科技孵化企业的房租补贴、创业启动资金、毕业补助和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等。

  

  第三条孵化资金使用和管理

  

  1.孵化资金的使用决策机构为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管理机构为宁波市鄞创科技孵化器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鄞创孵化器)。

  

  2.鄞创孵化器的主要职能是受理孵化资金的申请;对有关企业(单位)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部门批准;以及对获得资助的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孵化资金支持的对象

  

  第四条孵化资金支持的对象是:

  

  区内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区级以上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业平台,及平台入驻企业。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众创空间是指符合《鄞州区众创空间管理暂行办法》条件要求,且经区科技局认定的新型创业载体。

  

  第六条申报认定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经营管理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在鄞州区;

  

  2.孵化器须配置2名本科以上学历且接受过市级以上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专职管理人员;

  

  3.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入驻孵化企业提供商务、投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且实际运营时间在半年以上,各项统计数据齐全;

  

  4.孵化器每年用于支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孵化资金不少于50万元,并与创业投资、专业担保机构等建立了业务联系;

  

  5.专门安排孵化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建筑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同时配置必要的公共服务场地;

  

  6.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入孵企业提供的租金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由区科技局核定);

  

  7.综合型孵化器内已入驻的孵化企业达15家以上;专业型孵化器内已入驻孵化企业达10家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机制,入孵企业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如特殊情况延长孵化期,书面提出申请,由科技局审定,延长孵化期限不超过2年,3年内项目孵化失败或被确定项目没有孵化前景的,可强制淘汰。

  

  专业型孵化器除须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能够为本领域的项目孵化提供研发、测试、中试等专业化的实验、技术平台;

  

  2. 熟悉该领域专业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形成了专业技术人才、专家技术咨询队伍、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等,;

  

  3.孵化器内与该专业产业相关的孵化企业集聚比例达75%以上。

  

  第七条入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孵化器内,其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纳入“千人计划”及“区精英引领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年;注册资本金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纳入“千人计划”及“区精英引领计划”的人才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与节能环保及高科技服务业等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符合地区节能减排标准。

  

  4.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产权明晰,产业化前景较好,企业团队配置合理,有实施孵化项目所需的基本资金,经鄞创孵化器组织的专家评议审核并经科技局审核认定符合孵化条件。

  

  5.软件、设计服务类企业用房一般不大于500平方米,工业类企业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6.在孵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和经营场地原则上须在孵化器场地内,对于孵化器场地无法满足特殊用房需求的企业,经区科技局审核同意,在注册地及纳税地在孵化器内的前提下,企业可在区内选择相对集中的场地落户,不享受房租优惠政策。

  

  第八条毕业企业应具备条件:

  

  达到宁波市级孵化器毕业企业条件的,经区科技局认定后发文予以确认。享受区毕业企业后续政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1.在孵化器内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已盈利;

  

  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重点软件企业或累计获得2项市级以上项目立项的;

  

  3.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销售规模。其中软件、信息咨询、设计服务类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达到400万元以上;工业生产类企业,连续两年技工贸总收入累计达到800万元以上;

  

  4.发展前景好且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四章 孵化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第九条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市)、区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差奖励;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

  

  第十条孵化器公共服务设施补助

  

  对评定合格的专业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孵化器提出申请对其专用检验检测设备投入经费的30%进行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孵化器认定奖励与补助

  

  被认定为区级专业型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30万奖励;对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专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的补差奖励。以上奖励区财政和乡镇、街道(园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第十二条  孵化器公共服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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