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6日
宁海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宁海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在质量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授予在宁海县区域内从事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已获县长质量奖的企业可再次参与同一奖项的申请或评审;已获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及更高级别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不再参与本奖项的申请或评审。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各乡镇(街道)、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五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采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 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一)县评审委由县政府、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的有关领导组成。县评审委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
县评审办设在县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二)机构职责
1.县评审委的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确定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
(2)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等工作规范;
(3)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县政府批准的拟获奖企业(组织)名单。
2.县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1)起草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2)受理企业(组织)申报县长质量奖的申请;
(3)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4)负责评审员的选聘、使用及监督管理;
(5)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督促获奖企业(组织)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加强县长质量奖荣誉宣传,规范获奖荣誉使用管理;
(6)对获奖企业(组织)开展复审;
(7)承担县评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县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宁波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县长质量奖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向县评审办提交评审结果;
(四)其他有关工作。
评审工作结束,评审组自动解散。
第八条 县有关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各乡镇(街道)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本辖区县长质量奖的培育和组织发动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宁海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组织),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县长质量奖。
第十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宁海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满1年;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绩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先进水平;
(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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