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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宁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6-06-07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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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2013年8月25日印发的《宁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宁建〔2013〕131号)文件,该文件的出台,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9月29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宁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5〕95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相关管理情况发生变化,为此,决定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宁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自公布之日起认真遵照执行。

 

  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6月7日

 

宁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为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宁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宁海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时已取得宁海县非农业常住户口。

  

  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宁海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优秀务工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获得国家、本省、本市及本县级党委、政府或国家、本省、本市有关部门、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本县籍或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三)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相关人才政策执行,具体由县人力社保部门确认其资格。

  

  (四)其他经县政府批准的特定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

  

  上述(一)至(四)类家庭(或个人)在宁海县行政区域内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家庭(或个人),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二、认定标准

  

  (一)户籍的认定:

  

  申请家庭需由户主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第一类申请家庭要求具有本县非农业常住户口;第二、三、四类申请家庭户籍不限。

  

  (二)户及家庭人口的认定:

  

  以户口簿和结婚证为基本依据,结合以下条件认定:

  

  1、与户主同一户口簿内的所有直系亲属(包括直系亲属配偶和孙(外孙)子女)为一户,寄居、寄养、寄读、挂靠等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

  

  2、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按一户认定。

  

  3、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属农业户口的,可将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计入家庭人口数。

  

  4、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内归属以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为准;子女已满18周岁的,以户口登记为准,也可以本人意愿申请。

  

  5、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列入家庭人口:

  

  (1)户口报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

  

  (2)原有常住户口的未婚现役军人;

  

  (3)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

  

  (4)临时出境人员。

  

  6、已申请登记的家庭成员,不能重复计算家庭人口。

  

  7、申请人死亡的,其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中无符合条件的,撤消申请资格和配租资格;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有符合条件人员的变更为申请人。

  

  (三)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

  

  1、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宁海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经评估 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户以上家庭财产总额分别低于宁海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20倍、25倍。

  

  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由县民政部门按照《宁海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认定。

  

  (四)住房建筑面积计算的认定:

  

  房屋建筑面积包括自有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具体按下列分类计算:

  

  1、已明确建筑面积的,按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共有产权的房产建筑面积,按产权证载明的份额计算,产权证上未载明的,按共有人人均份额计算。建筑面积未明确的,申请人应提供由测绘机构测绘的建筑面积。

  

  2、无房屋产权证,但有批地建房资料或土地使用权证的,按住房实际建筑面积计算;非住宅视同住宅计算建筑面积,如家庭人均面积未超按评估价格计入家庭财产。

  

  3、至申请日,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其住房建筑面积应当计入。

  

  4、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以备案合同上载明的建筑面积计入。

  

  5、国有土地上没有建造房屋、建造的房屋已倒塌,均以土地面积11.5的比例认定住房建筑面积。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已整体倒塌的,须提供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注销、无再次批建证明。

  

  6、离婚户住房面积的计算:

  

  (1)至申请时离婚未满三年的,离婚时将住房分给一方,未分得住房一方应将离婚时夫妻共有的各类私有住房面积按产权登记时约定份额(产权登记时无约定的以夫妻双方各一半计算)计入住房面积;

  

  (2)至申请时离婚满三年但不满五年的,离婚时因住房分给一方而财产处置约定以货币补偿的,未分得住房方仍计算一半住房面积,未约定的未分得住房方可视为无房户;

  

  (3)离婚前夫妻共同处置(转让)的私有住房面积按产权登记时约定份额(产权登记时无约定的以夫妻双方各一半计算)计入未分得住房一方(至申请时未满5年的计入住房面积,满5年的则不计)。

  

  三、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等方式申请。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四、申请要求

  

  (一)申请家庭到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

  

  (二)申请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五、审核配租

  

  (一)审核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到县住房保障部门领取申请表及相关表单,如实填写并附申请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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