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以下简称《意见》),深化我省“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有关决策部署,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原则,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推动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不断提高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着力营造宽松准入、鼓励创业创新的市场环境,努力维护宽进严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深化“先照后证”工作
(一)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
工商部门、审批部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省政府公布的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做好工商登记、审批工作。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省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监督。各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增加或取消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规定,及时提请省政府更新目录。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市、县(市、区)政府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不得擅自改变工商登记、审批的条件或程序。
行政审批中的具体条件、标准涉及环境保护、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规定的,审批部门要与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沟通衔接,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顺利实施。不能协商一致的,市、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协调解决。
(二)全面推行工商登记“双告知”。
在登记注册办理环节,工商部门应当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其拟从事的经营项目如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应当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申请人应当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承诺书,书面确认已知悉工商部门告知的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在工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要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以信息化手段将登记注册信息通过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上发布,供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查询认领。已认领登记注册信息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至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
(三)依法公开后置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科学合理界定审批条件,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制定审批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和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审批环节。各审批部门要积极做好审批前的行政指导,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及时核发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各地、各部门要健全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监管责任
(四)严格执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意见》明确的186项监管事项,各相关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执行;涉及2个以上部门共同监管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监管责任,不得推诿扯皮。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由省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予以明确。
(五)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改进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标准,落实监管责任,细化本部门的监管职责、监管对象、监管措施、监管要求等内容,建立符合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的行政审批、行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市场主体的违法经营行为,并加强与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工商部门要重点围绕市场主体的法人资格监管、一般经营资格监管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健全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日常监管制度,完善年报公示、信用监管、信用约束等市场监管长效措施。
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审批事项特点、行业管理风险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商品的监管,提升发现问题能力,及时查处未按规定报经审批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同一经营事项涉及2个以上审批部门的,由其中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其他审批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对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已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涉及2个以上审批部门的,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并相互配合。
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将违法行为线索和证据材料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部门。
(六)依法规范共同查处机制。
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有专门执法力量的,由其牵头负责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当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骨干作用,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提请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省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有关部门的“三定方案”和执法人员配备等情况,确认有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是否具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形。
依法提请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的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条件和要求。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执法机构设置和执法力量配备的情况,可以确定其他执法部门行使牵头共同予以查处的职责。
四、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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