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6号)精神,结合《关于加快引进和培养电子商务人才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14〕114号)、《宁波市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甬电商办〔2015〕1号)等文件的要求和部署,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贸易局代章) 2015年6月26日
宁波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6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绩效,加快推进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负责专项资金分配,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监管,对工作任务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根据电子商务相关工作的类型、性质、特点等不同,采用不同的分配方式。
(一)对于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等的扶持,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合同(协议)约定等安排专项资金,并采取据实结算等方式拨付专项资金。其中,对宁波电子商务城建设运营的补助,参照《宁波电子商务城统筹推进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纪要》(〔2014〕2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给予适当支持。
(二)对于有利于发挥县(市)区信息优势和就近管理优势的工作项目,采取因素法分配方式予以支持。
(三)对于引导扶持类的项目,采取项目法分配,按规定对象、条件、标准、程序分配资金,兑现政策。
(四)对于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宣传、培训、服务平台运维、规划编制、课题研究等支出,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细化预算,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因素法分配资金管理
第六条 各地分配额度根据上一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网络零售额和增长率、电子商务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以及当年度省、市相关部门下达的电子商务专项工作任务等确定。具体分配办法:
某县(市)区专项资金分配额=年度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总规模×{20%×该县(市)区上一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各县(市)区上一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0%×该县(市)区上一年度网络零售总额×该县(市)区上一年度网络零售增长率/∑[各县(市)区上一年度网络零售总额×对应县(市)区上一年度网络零售增长率]+20%×上一年度下达该县(市)区电子商务企业专项扶持资金数额/∑上一年度下达各县(市)区电子商务企业专项扶持资金数额+40%×该县(市)区当年度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系数之和/∑各县(市)区当年度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系数之和}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以市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为准;网络零售额和增长率以省商务厅发布的数据为准;电子商务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以实际获得的市级补助金额为准;重点工作任务系数详见附表。
第七条 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应用于电子商务应用补助,各类示范创建,社区配送柜建设,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建设,举办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展会、论坛,以及市相关部门下达的专项工作任务等开展。
第八条 专项资金以投入补助、贴息等方式使用安排。
采取投入补助方式的,除必须由财政负担的公益性项目外,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采取贴息方式的,按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不得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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