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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5-20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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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



慈溪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稳定高层次人才尤其是企业高层次人才队伍,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2〕8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制定人才引进配套政策措施,召集相关部门定期研究解决高层次人才在慈工作期间存在的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问题,优化全市人才发展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我市企业工作,引进时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副高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认定。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

   

  第五条 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工作,坚持“对口安置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办理。


  (一)配偶属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符合转(调)任有关规定的,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专业、原工作岗位性质等,统筹安排到相关部门或事业单位工作;原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安排到市属国有企业工作;原在民营企业工作或者无工作的由高层次人才接收单位负责解决。


  (二)持有《优惠证》(已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宁波市“3315计划”或者市“上林英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核心成员;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已在我市企业工作,且引进时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正高职称的在职高层次人才;上年度市“十强”、“二十强”企业,引进的任职两年以上的总经理、总工程师;列入市重大新兴产业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安置允许先不受编制限制,按程序向市编委办办理有关审核报批手续,以后在自然减员或者计划增编中调整,其他高层次人才配偶按照不突破现有编制的前提下进行对口安置。


  (三)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有意愿去企业工作的,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个人情况协调推荐安排到民营企业工作。


  第六条 积极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协助解决我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对接收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的企业按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现行有关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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