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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4-18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



慈溪市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改善我市人才结构,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以及人才的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等综合要素,择优引进优秀人才,优先满足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及其他鼓励发展产业需求。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引进人才落户相关材料申报和审核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引进人才落户手续办理工作。


   第二章 引进人才落户条件


  第三条 引进人才落户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已在我市企业工作,办理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持有《优惠证》的高层次人才除外);


  (四)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四条 用人单位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引进人才落户,由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按规定予以办理:


      (一)持有《优惠证》(已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宁波市“3315计划”或者市“上林英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核心成员;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已在我市企业工作,且引进时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正高职称的在职高层次人才;上年度市“十强”、“二十强”企业,引进的任职两年以上的总经理、总工程师;列入市重大新兴产业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的高层次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二)具有经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浙江省和宁波市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中级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获得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分别在55周岁、50周岁以下的。


  (四)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博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本科学历,年龄分别在55周岁、50周岁、45周岁以下的。


  (五)在本市有稳定职业,并被评为慈溪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六)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以上人员中,除本人可以直接引进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属于海外留学人员的,学历学位必须经过国家教育部认证机构认证。


   第三章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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