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创新载体:
根据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制订了《宁波市江东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宁波市江东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江东区财政局
2016年6月6日
宁波市江东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56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浙科发政〔2015〕20号)、《公众创业创新服务行动方案》(浙科发条〔2015〕2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工作要求,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应用创新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由区科技局发放,支持对象为入驻区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经备案的众创平台、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的初创企业(或创客团队)以及经备案公布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创新券主要用于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的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等科技服务。科技服务范围不包括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专利代理、软件著作权注册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以及工业设计类服务和科技金融类服务。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成立区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由区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创新券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研究解决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区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具体由区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等工作。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省级创新载体”)按省科技厅统一要求向我区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我区企业和区级以上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并经区科技局审批后列入创新券应用单位。
第七条 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是由省级创新载体及经区科技局认定的区级以上其他创新载体为我区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的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具体名单公布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对同一年度内已列入区级以上(包括区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 符合条件的,应先行通过科技创新券方式给予经费支持。
第四章 使用与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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