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经宁波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清理涉企收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关于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关于土地资源利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9日
关于清理涉企收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稳增长、调结构”,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全省发展改革工作会议的部署,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全面推进普遍性降费,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不断强化清费减负,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为宁波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完善涉企收费项目清单制度
1.更新完善已有涉企收费清单。2016年3月底前,梳理更新在宁波市事权范围内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更新相关目录清单,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对外公布。(牵头单位: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改委)
2.新增价格执法等清单。2016年4月底前,制定完成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涉及价格主管部门职责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各类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宁波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宁波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宁波市口岸打私办)
3.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清单公示制度。2016年3月底前,对清理规范后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2016年4月底前,对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各部门要将清单内涉及本部门的收费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分别编制目录清单,通过门户网站和收费场所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对上述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目录清单相应内容。(牵头单位:宁波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宁波市发改委、宁波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宁波市级涉企收费部门)
4.严格落实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牵头单位:宁波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宁波市级涉企收费部门)
(二)规范行政事业性、垄断性、资源性等收费行为
5.取消、免(停)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停征征地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计量认证费、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等 56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水土保持补偿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住宿餐饮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牵头单位: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宁波市级涉企收费部门)
6.清理规范物流收费。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清理规范物流收费文件精神,清理规范物流园区、口岸、港口码头、公铁水运等环节和领域及进出口环节、海关监管区服务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积极开展规范物流收费检查,2016年上半年开展物流园区收费检查,2016年下半年开展电子口岸收费检查,2017年上半年在浙江省物价局授权基础上开展公铁及水运收费检查,2017年下半年开展进出口环节收费检查。(牵头单位:宁波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宁波市商务委、宁波市交通委、宁波市口岸打私办、宁波海关、宁波检验检疫局)
7.落实电价气价水价调整政策。贯彻落实省级部门电价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4.47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浙政发〔2015〕14号)精神,2016年5月底前完成对宁波大市范围内粮食加工企业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定比测定工作。加强审核和上报工作,落实发电企业环保电价政策,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验收合格的热电机组执行每千瓦时加价2.7分(含税,下同),其中脱硫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5分,脱硝、除尘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分、0.2分。从2015年11月20日起,宁波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最高价格由4.27元/立方米下降到3.42元/立方米。对列入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企业继续执行每立方米0.20元的优惠差别水价政策,并延长至2018年2月2日。2016年6月底前研究出台进一步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水价优惠幅度的政策文件,2016年年底前正式执行。(牵头单位:宁波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宁波市经信委、宁波市城管局、宁波供电公司、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8.规范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收取行为。对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和通信网络等垄断、准垄断要素资源,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的,在办理新装、增容时不得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已收取且未发生过欠费及违约等失信行为的一律在2016年4月15日前取消或退还;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可收取的一律按照下限收取。经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本行业内的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的收取情况报送市发改委,并及时建立收取项目清单制度。(牵头单位:宁波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宁波市城管局、宁波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宁波市国资委、宁波市通信管理局、宁波供电公司、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三)降低企业非生产使用要素、运输物流、获取金融服务成本
9.降低企业非生产使用要素资源成本。对单独装表计量的企业内部职工集体宿舍用电,集体宿舍和食堂用水、用气,企业可根据消耗量自行选择居民或非居民价格。(牵头单位:宁波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宁波市城管局、宁波供电公司、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0.降低企业运输物流成本。规范港口船舶使费收费项目,改进船舶使费计费办法,取消靠垫费以及引航员滞留费和引航计划变更费,对船舶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上限管理;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对外贸进出口20英尺、40英尺重箱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分别降低到每箱10元、15元,其他货物收费标准降低到每吨0.25元。(牵头单位:宁波市交通委、宁波市发改委)
11.降低企业获取金融服务成本。积极推进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2016年6月底前,出台2016版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目录,推进实施统一信用代码制度,提高信息归集的数量和质量。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推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及其他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广泛采集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2016年9月底前,实现与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交换共享,促进金融机构在企业融资贷款中全面应用信用信息。(牵头单位:宁波市发改委、人行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四)推进涉企收费部门相关改革工作
12.推进公用事业部门打破行业垄断引入市场竞争。2016年6月底前,调研梳理宁波市现有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管道接入工程承建资质、计费标准等有关政策文件,厘清各级政府在改革推进和政策调整方面的权限范围;2016年12月底前,分析宁波市具备改革空间的公用事业领域竞争性环节,关注在公用事业部门管道接入工程建设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可行方案,厘清相关行业部门责任分工和主要目标,研究提出改革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形成政策意见。(牵头单位:宁波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宁波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宁波市住建委、宁波市城管局、宁波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宁波市国资委、宁波市通信管理局、宁波供电公司、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3.切实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部门脱钩。2016年4月底前,调研梳理宁波市现有行业协会商会基本情况和有关政策文件,贯彻中央、省有关改革方案要求,按行业部门分类整理,形成目录清单,明确改革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2016年7月底前,研究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部门脱钩改革方案,明确改革推进步骤、相关行业部门责任分工和主要目标,2016年11月底前出台正式改革方案。(牵头单位:宁波市发改委、宁波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机构建设。宁波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陈奕君任组长,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洪平、宁波市发改委主任柴利能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宁波市清理涉企收费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对清理涉企收费专项行动工作的统筹协调。宁波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协同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宁波市清理涉企收费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及时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反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结合工作实际,突出重点,细化工作措施,抓好各项涉企收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加大清费减负降成本工作力度,切实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力求减负工作取得实效。要认真做好企业负担调查分析工作,针对不同性质的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问题,进行分类指导,尤其注重探索解决导致企业不合理负担的深层次问题,从源头上、制度上提出改进的措施办法,实现标本兼治。
(三)加强监督检查,抓好成果巩固。加强涉企收费监管和指导,宁波市及各县(市)区要深入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涉企收费主管部门要监督本部门、本系统各单位严格执行涉企收费各项规定,杜绝乱收费行为。对监督检查或举报查实的乱收费行为,必须立即予以整改。对侵害企业权益的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公开曝光违法违纪典型案例。
(四)加强舆论宣传,抓好氛围营造。要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及时宣传各项惠企政策,广泛宣传清费减负工作的重大意义,公开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要加强对清费减负降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宣传报道,通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清费减负降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舆论氛围。
关于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精神,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结合宁波市税费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型升级为主线,以优化发展环境为目的,以中小企业为重点,以服务企业为宗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开展多种形式的惠企专题行动和宣传活动,扎实推进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专项行动,确保各项惠企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积极配合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给予整体引进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同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三是居民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规定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五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六是对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七是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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