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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价局关于落实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通知

2016-04-08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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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粮食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


  为减轻宁波市粮食碾米加工企业负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浙政发〔2015〕14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规定,结合宁波市粮食碾米加工企业兼有粮食碾米、烘干和深加工等多重环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宁波市粮食碾米加工企业用电实行定比计价办法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碾米加工用电价格的分类


  粮食碾米加工企业用电价格划分为“农业生产用电”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类。稻米初加工环节(包括原粮进仓、清理杂质、脱壳、碾米、烘干、色选、抛光、分级、打包等环节)的生产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类电价执行;稻米深加工等环节(包括大米副食品加工、副产品综合利用加工等环节)的生产用电,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电价执行。农业生产用电比例由粮食碾米加工企业根据初加工与深加工设备的额定功率比例,在2016年4月20日前自愿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申报表式详见附件),其中宁波市属企业和海曙、江东、江北区企业向市物价局申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粮食部门,在4月28日前审核粮食碾米加工企业的农业生产用电比例,并将审核结果送交当地供电公司。


  二、各类用电量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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