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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6-09-05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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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园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条件。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


  (二)科技园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 ,孵化企业数量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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