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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企业人才申购人才公寓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5-10-26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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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办)、庵东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宁波杭州湾新区企业人才申购人才公寓实施办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26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企业人才申购人才公寓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新区人才的集聚,促进区内人才安居乐业,根据宁波市和新区有关政策,现特制定企业人才申购人才公寓实施办法如下:


  一、购房对象


  在新区企业(银行、电力、电信、邮政等垂直管理单位、三产税源型企业和新区管委会下属国有企业除外)工作的国内外引进的各类中高层次人才。新区企业是指在宁波杭州湾新区注册、缴纳税费的企业。


  人才申购人才公寓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以及创客人才、基础人才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详见附件:《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


  (二)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内,创客人才、基础人才年龄在50周岁以内。


  (三)创客人才在新区实际创业满1年;基础人才在新区实际工作满1年,且继续同新区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其他层次人才,来新区实际工作且与所在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四)在新区无住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一户家庭不足36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或已购买指定房源住房。


  (五)在新区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含实物分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及货币形式的住房补助等)。


  二、房源范围


  (一)新区委属公司所持有位于世纪城内的商品房。


  (二)新区管委会推出的第一批限价房或第二批限价房。


  (三)按照《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甬新人社〔2014〕56号)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在新区范围内购买的商品房。


  (四)新区人才公寓领导小组同意的有关单位组织的团购房。


  三、资格确定


  (一)优先确定人才公寓购买资格。符合人才公寓申购条件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直接获得人才公寓购买资格。


  (二)奖励确定人才公寓购买资格。对年度亩均缴纳税费额前50名且有人才申报人才公寓的企业(按供地单位核算),根据其所缴纳税费总额,按比例奖励人才公寓名额,奖励名额总数不超过当期新区推出的人才公寓数的50%。在奖励名额范围内,企业可在符合人才公寓申购条件的人才中,根据贡献大小确定人才公寓购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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