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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江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5-20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高新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绩效和水平,现将修改后的《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江北区财政局

2015年5月20日
 

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根据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总体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北区科技局主管的各类项目的申报、立项、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项目实行据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估、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二章 计划项目

  

  第五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由科技专项(工业、社会与农业发展科技项目)和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合作攻关项目)构成。
  

  第六条 根据创新驱动发展需要,江北区科技局可适时设立、调整相关科技计划类别。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江北区科技局根据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需求,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业、社发类科技专项及产学研合作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须是江北辖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比较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3.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项目申报企业应有研发经费投入(R&D经费支出),投入比例应达到相关项目申报要求;  5.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申报单位同时承担在研项目一般不得超过2项(成果转化项目除外)。
  

  (二)农业类科技专项项目:
  

  1.在江北辖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项目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3.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承担在研发的区级科技计划项目2项以上(含2项)项目的,不再受理该单位申报新项目;已得到资助过的同一项目或研发内容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项目经费开支的规定如实编制项目申报预算,经费来源预算除申请财政科技经费外,应将自筹经费一并纳入预算。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辖区企事业单位申报市级及市级以上各类项目,对获得立项资助的国家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对获得立项资助的市级项目,按项目情况和实施进度,最高不超过市级资金资助总额的50%配套。同一项目已获区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视同为配套。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基本程序:项目申报与受理(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评估)、项目审定、下发经费文件和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以专家评审(评估)的结果为基本依据,在联同区财政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论证后,江北区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提出立项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报区政府审批。经区财政局会签后,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十三条 对列入区级科技专项(工业、社会与农业发展科技项目)的,按项目创新性和资金投入情况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单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项目资助经费采用分期拨付的方式,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资助经费总额的40%,项目完成后,根据验收结果决定是否拨付剩余资助经费及其额度。
  

  对列入区级合作攻关项目的,根据企业投入和合作项目情况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单个项目经费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项目资助经费采用分期拨付的方式,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资助经费总额的40%,项目完成后,根据验收结果决定是否拨付剩余资助经费及其额度。合作攻关项目验收以合作成果等合作真实性证明材料为依据。对列入区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根据项目情况按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经费(技术参股可参照执行)给予不超过20%的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起三年内获得项目立项资助的,如其上一年度对财政收入地方贡献小于30万元的,最高补助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在下达立项文件后,由江北区科技局、所属归口部门(街道)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和经费用款计划表。项目合同的执行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由江北区科技局新立项的、且有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都应签订项目合同书。各责任方按合同中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管理采取由江北区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十八条 江北区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合同下拨科技经费;
  

  (二)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协调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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