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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财政扶持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16-10-28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财政部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依照《宁波保税区条例》和《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为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和功能产业集聚,扶优扶强,现对《宁波保税区“十三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甬保税政〔2016〕17号)作必要的修订调整,具体政策实施意见如下。

 

  一、扶持重点优势产业发展

 

  (一)总部型及营运中心企业。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0〕91号)文件精神,设立总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鼓励引进和培育总部型或区域性营运中心企业发展,逐步提升重点行业企业的辐射带动效应,支持企业逐步做大做强。总部型和营运中心企业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区经发局另行制定。

 

  1.对总部型和营运中心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扶持。

 

  2.对总部型和营运中心企业,其增加值形成年度财政贡献超过2000万元(含,下同)和5000万元的,其增加值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分别增加10%和20%给予扶持。

 

  3.对总部型和营运中心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购房或租房、交通费及培训费等综合性补助支出。

 

  (二)流通贸易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和《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等文件精神,设立外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引进和培育各类国际贸易主体企业发展,积极推动我区国家促进进口贸易创新示范区建设,做优做强国际贸易产业,推动外贸企业向优质优价、优进优出转变。设立市场与物流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区内企业利用保税区政策和功能优势,实施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打通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充分搞活国内流通贸易,做大做强贸易规模。支持区内企业积极拓展新型贸易业态,鼓励企业发展服务贸易。

 

  1.对上述区内流通型贸易企业,其实现的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扶持;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年度财政贡献不足500万元和超过500万元的,对其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分别给予80%和100%扶持。

 

  2.对区内从事服务贸易、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离岸贸易、国际中转集拼、保税进境维修等新型贸易业态的贸易型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扶持。

 

  3.对流通型外贸企业和新型贸易业态企业,年度进出口实现5000万美元、2亿美元和5亿美元以上的,其增加值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分别增加10%、20%和30%给予扶持。

 

  (三)现代仓储物流企业。根据商务部《关于促进商贸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流通函〔2014〕790号)文件精神,为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设立市场与物流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保税仓储和物流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区内从事航运物流业服务的报关报检、交通运输、货运代理、船舶代理等航运服务企业落户发展。

 

  对区内集聚的上述仓储物流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分别给予90%和100%扶持。

 

  二、促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型企业培育

 

  为积极贯彻实施国务院《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政策意见,推动区内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发展,鼓励高端创业创新团队项目的引进和培育,设立工业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工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升集约发展水平,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及调整能源结构,扶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高端智能制造业企业落户发展。新办制造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给予50%扶持;其实现的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前2年给予100%扶持,后3年给予50%扶持。

 

  (二)促进制造业企业提升单位产出。现有制造业企业政策期满或投资协议约定的政策优惠到期后,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3年内给予50%扶持。企业当年享受区各类产业政策已达到其形成区地方财力贡献额度的,不再享受;未达到的,补足兑现差额部分。

 

  (三)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区内制造业企业分离设立的市场营销、贸易服务、科技信息、产品研发和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可按照本政策意见中扶持新兴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给予扶持。

 

  (四)大力扶持科技创业型企业发展。对区内科技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可不受年度财政贡献和单位产出限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参照享受(一)、(二)款政策,高端科技创业团队和科技创业型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给予100%扶持。

 

  三、积极鼓励新兴产业集聚发展

 

  (一)互联网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和《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文件精神,为积极贯彻实施国家“互联网+”发展战略,结合省市相关产业发展政策,设立互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跨境电商、电子商务、软件和服务外包等互联网服务产业集聚发展,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和互联网海外人才创新园等平台建设运营、产业集聚和招商培育等。

 

  对区内集聚发展的上述互联网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扶持。

 

  (二)文化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文化贸易发展,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符合我区发展导向的文化企业,包括对外文化贸易、艺术品展示交易、影视文化、文化信息服务、创意设计服务、动漫游戏、广告传媒、文化会展等行业企业发展。 

 

  对区内集聚的上述文化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扶持;企业当年度个人所得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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