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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级商贸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余姚市落实宁波市级商贸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商贸服务业行业协会组织所属商贸服务业企业传达学习,并按要求及时申报相关资料。 余姚市商务局 余姚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3日 余姚市落实宁波市级商贸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级商贸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商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甬商贸办〔2015〕5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月光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局市〔2014〕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宁波市级商贸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商贸扶持资金)是指宁波市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余姚市商贸发展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 商贸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范围 第四条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市场体系建设项目 1.市镇商贸中心工程; 2.省级放心农贸市场建设; 3.省级放心柜建设; 4.菜市场长效管理、改造提升工作; 5.“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直营店建设与管理; 6.商业特色街区培育、建设与管理; (二)商贸服务业管理 7.餐饮企业发展; 8.应急调控体系建设; 9.促进商贸特种行业发展; (三)发展月光经济补助 10.月光经济品牌活动补助。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市镇商贸中心工程 对列入宁波市市镇商贸中心工程建设的乡镇参加休博会参展补助由市商务局统一支付。 第六条 省级放心农贸市场建设 对补助年度通过省级放心农贸市场创建的农贸市场每家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省级放心柜建设 对补助年度我市开展省级城镇农产品“放心柜”建设符合条件的每个企业门店按实际投资额(下同)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店。 第八条 菜市场长效管理、改造提升工作 村(镇)级菜市场当年实施改造提升,实际场地改、扩建投资额(以所属乡镇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列支发票为准)在5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九条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直营店建设与管理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单位在补助年度新开设直营店或对加盟店改造提升为直营店的每家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总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商业特色街区培育、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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