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部门、各单位:
《宁波保税区社会中介招商奖励实施办法》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现将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月11日
宁波保税区社会中介招商奖励实施办法
根据管委会相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逐步形成有效的“政府招商、直属企业招商并重,社会中介招商为补充”的招商引商机制,充分发挥各类社会中介为宁波保税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积极参与保税区招商活动且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各类境内外社会中介组织、法人以及自然人,管委会机关事业单位、驻区机构、管委会直属企业人员及国家与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不得领取奖励的人员除外。
二、奖励条件
指新引进大市外的各类企业,不含我区老企业因分立或注销后重新设立的企业,也不包括投资主体或经营者与老企业类同的新设立企业。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税源项目。企业年度地方财力贡献首次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含)。
(二)外贸项目。企业年进出口额首次超过1000万美元(含)。以海关法定统计数据为准。
(三)重大实业项目。落户保税区重大实业项目开工且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含)。实业项目包括制造业和仓储物流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四)外资项目。新引进企业当年度实际到位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含)。
三、奖励计算期限
(一)享受区地方财力贡献和进出口额奖励的企业为引进企业工商登记后的两个有效纳税年度内,其中上半年注册的企业自当年度计算有效纳税年度,下半年注册的企业可选择自当年度或下一年度计算有效纳税年度。
(二)享受重大实业项目奖励的企业为引进企业工商登记起两个有效纳税年度内。
(三)享受外资奖励的企业为引进企业工商登记的当年度。
(四)股权投资基金项目可在基金运作的存续期内自行选择一个奖励年度。
四、奖励标准
(一)税源项目奖励。按照被引进税源企业年度区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3%标准,给予社会中介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外贸项目奖励。按照被引进外贸企业年进出口额每1000万美元奖励1万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中介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重大实业项目奖励。按照重大实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万分之五标准,给予社会中介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外资奖励。外资项目引进当年度实际到位外资达1000-3000万美元(含)的,给予社会中介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实际到位外资达3000-5000万美元(含)的,给予社会中介一次性奖励20万元;实际到位外资超过5000万-1亿(含)美元的,给予社会中介一次性奖励30万元;实际到位外资1亿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工作经费支持。对招商中介机构,各部门可先期与其签订招商中介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双方责任和权利义务,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在部门专项经费中给予一定工作经费支持,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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