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宁海县“美丽厂区”创建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订《宁海县“美丽厂区”创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海县美丽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
宁海县“美丽厂区”创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宁海县美丽县城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5〕27号)和《宁海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美丽厂区”建设两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宁经信技改〔2016〕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海县“美丽厂区”创建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由县美丽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美丽办)负责安排,由县经信局会同县美丽办对申报专项补助资金的企业或单位进行管理、审核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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