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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鄞州区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5-08-01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

  

  现将《2015年鄞州区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商务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二0一五年八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2016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6〕6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操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用于商贸流通工作而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计划。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在我区注册并纳税,且符合区商贸业发展规划的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含产业活动单位):

  

  1.各类批零贸易企业(除烟草、能源、通信等控制性行业企业):国内批零贸易公司、商贸综合体、购物中心、零售商场、百货店、专业专卖店、直销店、连锁超市(便利店)、商贸配送;

  

  2.各类专业市场、菜市场、菜篮子企业等;

  

  3.住宿餐饮企业:宾馆酒店、专业餐饮、特色休闲餐饮等;

  

  4.居民民生服务业:家政、美发美容、洗涤、保健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补助奖励标准

  

  第五条着力引进引领性重大项目。对产业带动力强、提升城市功能明显、运作机制科学的重大商贸项目,经认定,酌情实行“一企一策”奖励。

  

  第六条促进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限上标准的商贸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

  

  第七条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规模发展。对商贸流通企业的当年营业收入按汽车销售业、批零商超业、住宿餐饮业、专业餐饮业分类达到以下规模的给予奖励:

  

  1、对汽车销售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5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对批零商超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对住宿餐饮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5亿元、700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4、对专业餐饮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鼓励创牌创优

  

  1、对通过行政途径被评为中华老字号、国家金鼎百货店、国家特级酒家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浙江老字号、国家一级酒店的给予7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市服务名牌、达标百货店(大型超市)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2.对新注册或引进的独立运作的首家国际(国内)著名品牌店、中华老字号直营门店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 对新创国家商业特色街的,给予创建单位20万元的奖励;新创省级商业特色街的,给予创建单位15万元的奖励;新创市级商业特色街的,给予创建单位10万元的奖励。当年度经考核获市级及以上先进商业特色街称号的,给予该商业街管理主体5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促进民生商贸发展。

  

  1. 对在本区发展民生类、便民类的连锁经营、直营连锁门店10家以上的企业,当年每新增1家100平方米以下、100平方米(含)以上、500平方米(含)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经商务部门验收的“万村千乡”连锁便利店功能提升达标门店,按投资额给予每5家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对列入省“万村千乡”工程中标配送企业年配送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超出部分5‰的补助,最高20万元;对参加商务部门组织的或认可的业务培训、技能比赛的家政等民生服务企业给予最高2万元的补助。

  

  2.对在我区注册的大型餐饮企业、超市连锁企业及菜篮子配送企业,采购区内市、区菜篮子基地的产品且本地产品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给予大型餐饮企业、超市连锁企业及菜篮子配送企业当年所采购的本地产品销售额4%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区内市、区菜篮子基地的产品进入大型餐饮企业、超市连锁企业及菜篮子配送企业,对大型餐饮企业、超市连锁企业及菜篮子配送企业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给予产品供货企业当年销售额6%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蔬菜基地或低附加值的农副产品进入大型商场、连锁超市,供货5万斤以上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以供货发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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