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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仑区优化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12-05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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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北仑区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5日

 

北仑区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积极创造良好的人才安居乐业环境,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15〕29号)、《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5〕179号)、《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有关补充说明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204号)以及《中共宁波市北仑区委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仑委发〔2016〕2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

  

  自2015年8月12日起,北仑区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下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从宁波市外全职新引进的列入甬党发〔2015〕29号文件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相应的安家补助。北仑区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引进的上述人才不享受本款政策,省部属驻甬单位引进的上述人才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其中新引进的顶尖人才给予300万元的安家补助;新引进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安家补助;新引进的高级人才给予15万元安家补助。

  

  企事业单位全职新引进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的安家补助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全职新引进的高级人才安家补助由市财政负担10万元,北仑区财政负担5万元。

  

  上述人才须与引进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全职在宁波工作(外籍人才每年在甬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都属安家补助享受对象的,一方按全额享受,另一方按补助标准享受50%。在签约期内调离宁波市的,应根据协议按在宁波5年服务期限计算,将不足服务期限相应比例的安家补助费退还给原引进企事业单位,由引进单位负责缴还市区两级财政。其中高级人才在签约期内调离北仑区外宁波市内的,应根据协议按在北仑区 5年服务期限计算,将不足服务期限相应比例的区财政负担部分的安家补助费退还给原引进企事业单位,由引进单位负责缴还区财政。

  

  二、新引进高级人才在甬购房补贴

  

  北仑区所属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符合甬党发〔2015〕29号文件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高级人才,在已享受15万元安家补助基础上,自2015年8月12日起3年内在甬以家庭为单位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再给予一次性15万元购房补贴。

  

  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由区财政负担(企业按纳税口径确定),其中“631”项目企业单位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由市财政负担。

  

  已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及已享受博士后出站留甬安家补助、人才公寓货币补贴等相关政策性补助的人才,不再享受上述购房补贴政策。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享受条件的,其中一方全额享受,另一方享受50%。

  

  三、研究生购房补贴

  

  (一)政策支持

  

  毕业十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到北仑区所属企业单位首次就业,落户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自发文之日起在我区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购买唯一住房的,可享受8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一个家庭在政策有效期限内仅能享受一次。如同时符合市、区其他人才住房保障政策有关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申请流程及提交材料

  

  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每年定期组织申报,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北仑区研究生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4)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5)落户证明材料;

  

  (6)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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