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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印发引进优质创新创业项目资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6-09-27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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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关于引进优质创新创业项目资助办法的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会2016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


2016年9月27日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关于引进优质创新创业项目资助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引进优质创新创业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申报、评估、管理等工作,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关于引进高端研发机构和优质创新创业项目的资助办法》(甬高科〔2016〕41号)(以下简称“资助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优质创新创业项目,是指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装备、海洋高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创意设计等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创新创业项目,以及模式创新的新业态领域项目。


  第三条  科技局和财政局是优质创新创业项目资助资金的主管部门。科技局负责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协调;财政局负责将资金列入管委会年度预算,并检查、监督其使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优质创新创业项目引进资助政策


  (一)创业资助


  经认定入选的优质创新创业项目,根据认定结果给予创业资助,但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30%。项目认定结果分为A、B、C、D和E五个级别,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创业资助。


  经科技部门确认的全国性大赛,前5名获奖项目落户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不需要列入评审,直接享受优质创新创业项目资助政策。资助项目分为第一名享受A类;第二、三名享受 B类;第四、五名享受C类创业资助资金政策。同一项目已获得区级大赛资助的不重复奖励。


  (二)房租资助


  经认定入选的优质创新创业项目,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供办公、研发、生产用房,自落户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最高给予不超过24万元的房租资助。生产用房租金最高不超过15元/平方米˙月,办公、研发用房租金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


  第五条 优质创新创业项目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引进注册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主要经营场所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


  (二)符合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产业导向,对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创新能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引领、支撑、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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