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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关于引进高端研发机构资助办法的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会2016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 2016年9月27日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引进高端研发机构资助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引进高端研发机构资助资金的使用、申报、评估、管理等工作,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关于引进高端研发机构和优质创新创业项目的资助办法》(甬高科〔2016〕41号)(以下简称“资助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端研发机构是指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集团等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设立的研发机构(含研发总部、重点实验室)或分支机构。重点支持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海洋高技术等领域。 第三条 科技局和财政局是高端研发机构资助资金的主管部门。科技局负责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协调;财政局负责将资金列入管委会年度预算,并检查、监督其使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高端研发机构引进资助政策 (一)高端研发机构分为A、B和C三类 A类高端研发机构:国际一流高校和世界著名科研机构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设立的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B类高端研发机构:国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集团和国内“211工程”大学、国家级科研机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等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设立的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C类高端研发机构:不属以上所列类别,但在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海洋高技术等领域的相关学科排名在国内靠前的高校或行业细分领域在全国排名领先的企业集团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设立该学科或该行业细分领域的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二)运行经费资助 符合条件的高端研发机构正式入驻后5年内,根据建设进度给予运行经费资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A、B、C类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资助;非独立法人资格的A、B、C类分支机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1500万元、500万元资助。 (三)房租资助 符合条件的高端研发机构正式入驻后,根据实际需要提供研发办公用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A、B、C类研发机构分别提供最高不超过9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的研发办公用房;非独立法人资格的A、B、C类分支机构分别提供最高不超过4500平方米、2500平方米、500平方米的研发办公用房。高端研发机构房租按照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自进驻之日起连续5年给予全额资助,在政策调整之前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研发办公用房房租不得高于40元/平方米˙月。 (四)购房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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