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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5-07-13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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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要求,积极适应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要求,在规模适度、结构优化、流动有序、就业稳定的基础上,改进和完善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到202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稳步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00万人次,有培训愿望的农民工普遍接受基本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社会保险覆盖面逐年扩大,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劳动合同。鼓励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增强中小城市和城镇就近吸纳农村转移人口的能力,有序推进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进一步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
  

    1.完善和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就业创业制度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等公共就业专项活动,认真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等工作。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对农民工新办小微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基金。拓宽农民工就业创业途径,鼓励农民工返乡创办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和家庭服务业。实施劳动力省内余缺调剂工程,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农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2.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各部门培训资源,依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和乡镇成校,深入实施“千万职工技能素质工程”“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等培训项目,力争到2020年,有培训愿望的农民工都能参加培训,企业在岗农民工能普遍提升一个技能等级。大力推进校企合作,积极开展农民工订单式培训。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消除因户籍、群体差异形成的职业培训补贴差别。规范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完善直补个人、企业和培训机构相结合的补助方式。鼓励企业将农民工纳入自主评价范畴,贯通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技能成才通道。(省人力社保厅、省农民工办会同省农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省统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3.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继续开展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和成人“双证制”教育培训工作,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加强中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优化专业设置,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内涵发展,切实增强招收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培训的能力。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创建国家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农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进一步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4.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深入推进“双爱”活动,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保持在97%以上。研究制订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政策,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完善适应家政服务行业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加强特殊工时制度管理,落实高温津贴政策。加强劳动关系形势监测,做好劳动关系和谐指数发布工作。(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负责)
  

    5.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适时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积极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和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农民工记工考勤卡“两金一卡”制度,建立完善农民工欠薪纠纷应急联动机制、重大纠纷预警机制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机制,着力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总工会、省法院负责)
  

    6.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深入贯彻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依法保障灵活就业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权益。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全面推进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建立劳动者不分户籍、区域的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推进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应保尽保,着力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积极落实工伤保险快速处理机制和用工主体工伤保险责任制。积极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相应待遇。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平台建设,整合管理资源,优化业务流程。按规定及时调整、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确保农民工权益。(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总工会负责)
  

    7.维护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权益。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将农民工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情况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制度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工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损害农民工安全生产权益的用工行为。加强重点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完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机构,每个设区市至少有2家医疗卫生机构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督促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努力实现100%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患职业病农民工获得诊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保障农民工的职业健康权益。(省安监局、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负责)
  

    8.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深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推进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完善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及时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违法行为。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妥善处理各类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进一步完善和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优化仲裁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力争涉及农民工案件的按期结案率达到95%。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积极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工会、行业协会等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争取60%以上的争议在基层调解组织得到解决。(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法院负责)
  

    9.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农民工聚居地基层法律援助站点建设,方便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继续推进法律援助进仲裁活动,简化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完善异地协作机制,提高援助工作成效。畅通12348、12351、12368等法律服务热线。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受理起诉、指导诉讼、诉讼收费等立案“一站式”服务。突出抓好欠薪纠纷处理,实行“优先立案、优先送达、优先保全、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省司法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法院负责)
  

    四、进一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10.促进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综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财力、资源承载能力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可预期需求,合理规划城镇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统筹解决基本公共服务经费,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使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权利。依托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为农民工提供综合服务。积极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范围,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省农民工办会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11.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按照输入地政府负责、公办学校接纳为主的原则,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满足随迁子女入学的基本需求。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综合考虑农民工可预期教育需求和教育资源可承载能力,加快建立随迁子女入学与居住证挂钩制度。进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应与本地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对未能在公办学校就学的符合入学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其在公益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积极而有条件”的思路,分段把关,分级负责,继续完善和执行好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以输入地为主、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接受学前教育。(省教育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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