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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5-11-03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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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浙委办发〔201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8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

  

    根据市委、市政府“三治理一提高”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新常态下转型发展要求,紧紧围绕“着眼转型、加强调控,改善服务、优化结构,创新管理、促进融合”的工作主线,统筹处理好流动人口总量与结构的关系、增量与存量的关系、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市场、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着力优化流动人口结构,不断改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通过今后一个时期的共同努力,使全市流动人口总量规模处于合理区间,人口结构不断优化,空间布局逐步改善,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社会融合氛围进一步浓厚。到2020年,实现流动人口总量规模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素质技能与区域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结构层次与经济转型发展相适应的总体目标。

  

    二、充分发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的引导作用

  

    (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逐步实现从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变,从依靠劳动力数量向更多依靠技术进步转变。大力发展高附加值产业,逐步形成以先进制造业为主体、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型经济形态,带动从业人口结构置换。深入推进“机器换人”,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装备更新,实现减员增效。着力防止低端产业和低端劳动力在区域间无序转移,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加快“腾笼换鸟”步伐,坚决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落后产能。探索实行资源要素价格差别化政策,建立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倒逼机制。合理界定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产业,坚决转移一批低端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初级加工业。加强与中西部地区特别是人口输出较多地区的合作,积极引导流动人口回乡创业就业。

  

    (三)加大业态调整力度。严格环保、土地、安全、水耗、能耗等行业准入标准,依法限制依靠低技能人力资源为主要支撑的项目。加大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工商行政和安全生产等监管力度,加强对劳动力需求多、资源消耗大低端产业的综合整治。按照规模适度、布局合理、服务规范的要求,加快商业零售、再生资源回收、生活服务等行业连锁经营和规模发展。完善生活性服务业行业准入条件和服务规范,加快传统服务业的改造升级。

  

    三、不断优化流动人口公共服务

  

    (四)加强就业服务和创业扶持。进一步推动创业就业,清理就业歧视政策,努力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健全人力资源供需信息发布和预警制度,引导外来务工人员有序合理就业。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发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行为,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发展。加大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加强创业指导和服务,实施创业扶持政策,把有创业意愿的外来务工人员逐步纳入创业扶持范围。

  

    (五)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体系。深入贯彻《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推动出台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地方性法规。探索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奖励制度。加快建立由企业自主评价、社会化考评、专项能力考核、国际资格证书认证等多方式的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引导企业建立完善技能人才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留人用人激励体系。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

  

    (六)有效开展技能培训和素质教育。要以培养适应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为目标,以在我市稳定就业生活的外来务工人员为重点,有效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培养紧缺人才、技术工人和熟练员工。深化实施技术创新和技术帮扶行动,广泛开展劳动竞赛、技术比武和岗位练兵活动。全面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逐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对流动人口子女的招生规模和比例。到2020年,全市完成外来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60万名,完成流动人口素质提升培训教育300万人次。

  

    (七)创新人力资源引进机制。坚持产业发展方向,创新山海协作、校企合作和服务外包等技能人才引进方式,加大企业技能人才引进力度。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重点工程项目,大力引进国内外具有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重大成果的高端技能人才。逐步建立人才、技能、项目相结合的柔性引进机制,引导企业以岗位聘用、任务聘用和人才租用方式引进技能人才。鼓励技工院校通过合作办学项目或建立合作培训机构,积极引进国内外专家和高技能人才。完善人力资源余缺调剂机制,支持技能人才合理流动。

  

    四、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八)深化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按照新型城镇化以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质公共服务梯度化”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承载能力,深化流动人口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省有关居住证制度改革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居住证管理制度。科学构建流动人口公共服务积分制供给体系,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基础的流动人口公共服务梯度供给制度,努力实现流动人口由条件管理向积分管理转变。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研究制订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政策,促进有意愿、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稳定生活的常住流动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九)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与员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深化就业登记制度,推动就业登记与社保登记实时关联。推进企业用工政策实务操作三年万人培训计划,切实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开展事前规范、事中监管、事后调处等的制度设计,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关系形势监测,及时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

  

    (十)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建立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在小企业集中的地区、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行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全面落实最低工资制度,推进企业建立工资分配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完善建筑业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行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健全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欠薪联席会议制度,依法查处侵害外来务工人员权益的违法行为。

  

    (十一)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深化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政策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并轨,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适时实施城乡一体化失业保险制度。推动外来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待遇。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努力实现合同制职工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着力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

  

    (十二)改善子女教育服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趋势,坚持以常住人口为主要依据,科学编制中小学布局和建设规划。研究制订与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相配套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对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保障。完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加强民办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强入学政策宣传教育,健全入学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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