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淘汰改造非禁燃区分散燃煤锅(窑)炉,减少燃煤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鼓励先行,实行差别化政策。以淘汰燃煤锅炉为重点,鼓励扶持企业提前淘汰改造燃煤(重油)锅(窑)炉,并根据锅(窑)炉淘汰改造时间给予差别化补贴。
(二)强化监管,采取多渠道联动。按照引导与倒逼相结合的原则,在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的同时,严格执法,强化监管,形成倒逼机制。
(三)创新方式,运用多手段调控。从政策、法规、价格、资源等方面多管齐下,实施综合治理。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底,全省县级以上城市禁燃区(除集中供热外)全部淘汰改造燃煤(重油)锅(窑)炉,非禁燃区基本淘汰改造10蒸吨/小时以下分散燃煤锅(窑)炉。
三、政策措施
(一)补贴锅(窑)炉淘汰改造。对使用煤炭、重油的锅(窑)炉,在满足原有设施功能的前提下,采用天然气、电力、热力(含集中供热)、太阳能和生物质成型燃料等能源替代或直接关停的,按替代或关停前锅炉容量(窑炉折算为蒸吨数),省财政根据省下达的任务数,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2015年1.5万元/蒸吨、2016年1.2万元/蒸吨,2017年1万元/蒸吨。同时,市县政府要落实责任,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支持力度。
(二)实施能源优惠供应。2015—2017年期间,燃煤(重油)锅(窑)炉实施煤改气、油改气的,其气价由所在地政府商天然气供应企业实行优惠供应,价格原则上控制在省级门站价+0.6元/立方米以内。对直接关停燃煤(重油)锅(窑)炉实行集中供热的企业,由市县政府核定优惠热价。
(三)加大污染执罚力度。推行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执收标准,2015—2017年期间,对未按《浙江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淘汰改造非禁燃区分散燃煤锅(窑)炉实施方案(2014—2017年)》淘汰改造的燃煤(重油)锅(窑)炉,锅(窑)炉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四)严格锅(窑)炉排放标准。2016年12月底前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市10蒸吨以上燃煤锅(窑)炉(不含发电和热电联产锅炉)全面完成清洁化改造,锅(窑)炉排放达到环保部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30毫克/立方米,SO2≤200毫克/立方米,NOx≤200毫克/立方米);2017年12月底前温州、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市10蒸吨以上燃煤锅(窑)炉完成清洁化改造,锅(窑)炉排放达到在用燃煤锅(窑)炉新标准(即颗粒物≤80毫克/立方米,SO2≤400毫克/立方米,NOx≤400毫克/立方米)。
(五)鼓励清洁能源替代。积极鼓励非管道输送天然气、电、太阳能等多种形式的清洁能源供应或技术服务企业参与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并在项目审批、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和电力接入、并网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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