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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5-08-20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4〕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8号)和《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甬政发〔2014〕49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推进全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是巩固和扩大我市禁燃区创建成效的重要举措,是调整能源结构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的具体途径,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和市委、市政府“美丽宁波”建设的实际行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减少大气污染排放为出发点,以能源清洁化利用为重点,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全民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强源头控制,强化过程治理,实现空气环境质量的不断改善,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及进度安排


  至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10蒸吨/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或改用集中供热、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以及其他清洁能源。


  年度进度安排:根据各县(市)区实际拥有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情况,至2015年底前,淘汰改造数量不低于30%;至2016年底前,淘汰改造数量不低于60%;至2017年,基本完成淘汰改造任务。年度淘汰改造目标计划另行制订下达。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强化政府主导作用,综合实施产业结构、布局结构、能源结构等优化工作,提高清洁能源、集中供热、能源输送基础设施等保障能力,建立完善政策激励和约束机制,综合运用政策、行政、技术、标准和经济等措施,推进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加快提升企业装备和环保治理水平,加快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进度。


  (二)优化存量、控制增量。加快推进现有10蒸吨/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改造,以及10蒸吨/时以上高污染燃料锅炉、集中供热锅炉和火力发电等企业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治理设施建设,实施煤炭清洁化利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严格新项目的准入,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20蒸吨/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严格控制冶金、建材、化工等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项目准入。


  (三)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加快集中供热区、天然气管网的规划建设和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等为重点,形成适应推进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以燃煤(重油)锅炉淘汰改造为重点,同步推进冶金、建材、化工等其他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改造。


  (四)依法行政、强化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令第373号)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和《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覆盖全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环境保护、生产与安全监管体系,落实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促进依法依规淘汰改造。


  四、主要任务


  (一)高标准高要求规划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规划


  以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目标为导向,按超前规划、前置配套、宜建则建、宜通则通的要求,逐步扩大集中供热区、天然气管网的覆盖范围,高标准高要求地做好相关规划,制订出台全市及县(市)区集中供热区、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建设规划,明确2015~2017年规划建设的重点范围和建设要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规划局)


  (二)加快推进供热区、天然气管网覆盖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对现有的集中供热区热力管网的规划、建设,进一步扩大集中供热区的供热范围;对没有集中供热区的县(市)区和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要加快规划和建设集中供热区;对天然气管道已到达的县(市)区或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要加快推进配套延伸管网建设,提高管网覆盖范围;对天然气管道未到达的县(市)区,要按规划要求加快推进管道和管网建设。要科学而准确地预测全省、全市的天然气保障能力,建立监测机制,避免产生天然气断供现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规划局)


  实施规划的动态化管理,集中供热企业和天然气供气企业每年年初制订年度集中供热区、天然气管网覆盖区的范围及建设计划和目标,并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发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局)


  落实年度天然气管网的建设责任,天然气供气企业要根据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炉的现状,制订年度管网建设计划,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天然气供气企业管网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考核。[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城管局]


  (三)规范建设分布式集中供热(供气)点


  对具备集中供热改造条件和需求的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允许企业单独或联合建设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20蒸吨/时以上的燃煤分布式集中供热中心,为周边企业供热。项目立项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对有集中供气条件和需求的企业,按照相对集中、资源共享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有资质的管道或非管道天然气供气企业建设分布式天然气储气站,为企业或周边企业供气。项目建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建成投运前需取得市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报告,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市城管局或县(市)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质监局)


  (四)加强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源头控制


  在全市范围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20蒸吨/时及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不得对未经批准的高污染燃料锅炉项目办理安评、环评、能评等有关手续。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中涉及20蒸吨/时以上高污染燃料锅炉建设内容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征求同级经信、环保、质监部门的意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质监局)


  (五)加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分类指导和推进


  根据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和建设条件情况,按“三个一批”原则进行推进。


  集中供热替代一批。在集中供热区范围内,限期淘汰全部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炉、改用集中供热,原则上不得新建生物质锅炉;对供热有特殊要求的企业限期改用天然气锅炉或其他清洁能源锅炉。(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天然气锅炉改造一批。在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限期淘汰全部高污染燃料锅炉、优先改用天然气锅炉,允许改用电锅炉,鼓励非管道天然气供应企业参与改造工作。(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清洁化锅炉提升一批。对集中供热区、天然气管网未覆盖到的其他区域范围内,鼓励企业提前淘汰高污染燃料锅炉,改用电锅炉、蒸汽发生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锅炉、成型生物质锅炉,允许建设分布式集中供热、供气中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六)推进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清洁化改造


  对10蒸吨/时以上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脱硫、脱硝、除尘等清洁化改造,实现煤炭清洁化利用,改造后的锅炉排放要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30毫克/立方米,SO2≤200毫克/立方米、NOX≤200毫克/立方米),并根据规定实行污染排放在线监测。(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七)优化区域产业布局、提高产业集聚度


  要按照集聚、集约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引导和促进企业集聚发展。对有集中供热要求的企业,各地要加强协调,促进企业搬迁改造至集中供热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八)建立燃煤质量监管体系


  制订发布煤炭销售和使用标准,依法对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的煤炭质量的监测,严格控制低热值、高硫份、高灰分煤炭的使用和销售。对使用和销售超标准的高硫份、高灰分煤炭以及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手段进行煤炭经营的企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九)严格环保、安全执法监督管理


  依照国家、省有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和重点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加强对高污染燃料锅炉的环保执法,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严厉查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排放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或总量的行为,并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加强对高污染燃料锅炉的安全监察,对未经项目审批部门和环保部门批复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不得受理安装告知、不得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不得办理使用登记。(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加强对分布式天然气储气站的安全监督,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安监局)


  (十)加强能源供应和建设价格的监管


  加强对供气、供热价格的指导和监督,保障集中供热的蒸汽压力、品质和价格水平。对属于政府定价的天然气供气价格,要加强成本监审;对属于市场定价的集中供热价格、非管道天然气价格、集中供热及天然气管网建设接入价格等,要加强价格监测。要加强对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相关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协调小组,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法制办、市商务委、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局、宁波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统筹负责全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推进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协调小组下设“一办三组”,即:办公室、联合执法组、要素保障组、宣传及维稳组。(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及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市级主要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市经信委:负责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牵头和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汇总淘汰改造情况,建立淘汰改造的进度通报制度,组织开展检查、督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补助政策的到位;负责20蒸吨/时以上的燃煤分布式集中供热中心立项审批。


  市发改委:负责贯彻传达省发改委关于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精神和要求,牵头推进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等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的制订、发布和实施工作,统筹协调清洁能源的保障;负责对供气、供热价格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涉及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相关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负责建立燃煤质量监管体系。


  市环保局:负责对高污染燃料锅炉的环保执法检查,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执行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监管高污染燃料锅炉达标排放,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收取排污费。


  市质监局:负责高污染燃料锅炉的安全监察,做好锅炉的信息登记、淘汰改造后的信息注销,以及分布式天然气储气站的特种设备安装告知受理和使用登记办理等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城市燃气管道建设,督促天然气供气企业执行优惠供气和建设接入的政策,制订非管道天然气供气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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