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平等交换,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增进农民根本利益为目的,以尊重农民意愿、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稳步推进和保值增值为基本原则,以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核心,以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通过加快推进各类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探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现途径,拓宽农村投融资渠道,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增添农村发展活力动力,提升城乡一体化发展水平。
2015年,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2016年,构建县、镇、村三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网络体系,实行规范运作,基本形成城乡要素资源平等交换市场格局。
二、流转交易机构建设
机构设立。以县(市)区为主体,依托现有县、镇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分别增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牌子,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
2.机构功能。目前县、镇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等流转服务平台,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主要形式和重要组成部分。要注重贴近“三农”实际,凸显便民利民导向,明晰产权归属,拓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范围及信息发布渠道,提升产权配套服务水平,稳步打造融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三、流转交易品种范围
3.品种规范。交易品种范围主要包括:一是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二是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三是符合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域承包经营权;四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五是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集体资产股权;六是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渔业船舶所有权;七是符合规定的农民住房财产权;八是农业类知识产权;九是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成熟一种进场一种,“先易后难、先试后推、循序渐进”的要求,确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原则上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
4.主体确认。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是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依法对各类交易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现阶段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主体主要是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目前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对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四、流转交易运作方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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