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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09-10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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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实施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三、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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